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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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及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六條(三)項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社會融和計劃規章》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發放金額
一、每期發放金額因應家團成員人數而定,其計算以第6/2007號行政法規所適用的最低維生指數作為基礎,分別為:
(一)由一人組成的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的65%;
(二)由二人組成的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的55%;
(三)由三人組成的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的55%;
(四)由四人組成的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的55%;
(五)由五人組成的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的55%;
(六)由六人組成的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的55%;
(七)由七人組成的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的55%;
(八)由八人或八人以上組成的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的55%。
二、上款各項經計算後的所得數值,應向上取整至百位數。”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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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及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六條(三)項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至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二、經調整的金額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廢止第1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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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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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所訂的補助類型 |
情況 |
每月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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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活動補助 |
就讀於幼稚園或小學者 |
澳門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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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於中學者 |
澳門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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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於大學者 |
澳門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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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補助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
澳門元一千四百四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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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
澳門元一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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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補助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
澳門元一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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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
澳門元九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