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1/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5

刊登日期:

2025.12.29

版數:

895-905

  • 核准《科學技術獎勵計劃》。
廢止 :
  • 第5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科學技術獎勵計劃》。
  •  
    相關法規 :
  • 第9/2000號法律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的政策綱要。
  •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1/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0號法律《科學技術綱要法》第八條第三款、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十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獎勵計劃》。

    二、廢止第5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科學技術獎勵計劃

    第一條

    標的及目的

    本計劃旨在訂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下稱“科技基金”)的奬勵制度,以嘉獎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自然人、私人實體及公共實體,從而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及促進科學技術及產業適度多元的發展。

    第二條

    獎勵類型及獎項

    一、科學技術獎勵的類型包括:

    (一)科學技術獎;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三)特別獎勵。

    二、視乎成果類別,科學技術獎尚分為下列獎項:

    (一)自然科學獎;

    (二)技術發明獎;

    (三)科技進步獎。

    第三條

    定義

    為適用本計劃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自然科學獎:是指授予在基礎研究及應用基礎研究中,取得具影響力學術成果的人士的獎勵;

    (二)技術發明獎:是指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發明具市場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或新材料等技術發明的人士的獎勵;

    (三)科技進步獎:是指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作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士的獎勵;

    (四)研究生科技研發獎:是指授予積極參與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發,並發揮重要作用的研究生的獎勵;

    (五)特別獎勵:是指授予在澳門特區從事科學技術活動,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人士或具法律人格的實體的獎勵。

    第四條

    科學技術獎的對象及申請

    一、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在澳門特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進行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活動,並通過該等活動取得學術成果、技術發明成果或應用推廣成果的下列人士,可提出科學技術獎的申請:

    (一)澳門特區居民;

    (二)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工作的人士;

    (三)於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就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

    二、自然科學獎的申請者應為有關學術成果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與該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存有連繫的實體,須已依法於澳門特區或合作區設立。

    三、用於獎項申請的第一款所指成果,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如屬自然科學獎,該學術成果已被公開發表至少兩年;

    (二)如屬技術發明獎,該技術發明成果已被取得至少兩年;

    (三)如屬科技進步獎,該成果已被應用或推廣至少兩年;

    (四)如成果是由多名人士或多個實體共同參與及完成,申請者應出示已獲其他合作者同意使用有關結果用作申請的聲明書。

    四、技術發明獎及科技進步獎的申請者須為有關技術成果的發明人,且其本人或所屬已在澳門特區或合作區依法設立的實體,擁有該成果的知識產權。

    五、如科技進步獎的申請者非為技術的發明人,其本人或所屬已在澳門特區或合作區依法設立的實體,須以授權書或合同方式取得有關技術成果的轉化或授權許可,並參與後續的研發工作。

    第五條

    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對象及申請

    一、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正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或以外地方的高等院校就讀碩士學位課程、博士學位課程或同等學歷課程,期間實際參與自然科學、技術或工程類的科學技術研究至少一年的研究生,如以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第二作者或第二完成人的任一身份取得成果,可申請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二、本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在接受申請之日的緊接前兩年內,從高等院校修畢碩士學位課程、博士學位課程或同等學歷課程的研究生。

    三、研究生科技研發獎分為兩個申請組別:

    (一)博士研究生組別:供已取得博士學歷或同等學歷,及正修讀博士學位課程或同等學歷課程的研究生申請;

    (二)碩士研究生組別:供已取得碩士學歷或同等學歷,及正修讀碩士學位課程或同等學歷課程的研究生申請。

    四、曾於上款所指任一學歷組別中獲獎的研究生,不得以相同或較低的學歷組別申請本條所指的獎勵。

    五、如申請者為第二作者或第二完成人時,用作申請對應學歷組別的學位論文的指導老師,須為有關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

    六、如申請者就讀於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應取得該高等院校的推薦;如申請者就讀於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高等院校,則申請者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並取得由申請對應學歷組別的論文指導老師的推薦。

    第六條

    特別獎勵的對象及申請

    一、正在澳門特區進行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活動的第四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的人士,或依法在澳門特區設立並具有法律人格的私人實體、公立高等院校或公立醫療機構,如曾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的緊接前五年內,在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獲授予獎勵,可申請特別獎勵。

    二、上款所指的人士或實體,須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項目的首三名獲獎者。

    第七條

    接受申請期

    科學技術獎勵的申請每兩年進行一次,接受申請的起始及結束日期由科技基金透過其網站公佈。

    第八條

    獎勵名額

    一、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視乎具體申請情況,訂定該申請年度的科學技術獎及特別獎勵的獎勵名額。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獎勵名額共三十名,當中至少一半名額應預留給澳門特區居民。

    三、每項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申請的可獲獎人數最多五名。

    第九條

    獎金及獎狀

    一、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及科技進步獎分為以下等級及獎金:

    (一)一等獎:澳門元一百萬元;

    (二)二等獎:澳門元六十萬元;

    (三)三等獎:澳門元四十萬元。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獲獎博士研究生可獲給予澳門元八萬元的獎金,碩士研究生則可獲給予澳門元六萬元的獎金。

    三、特別獎勵的獎金如下:

    (一)澳門元一百萬元:給予曾在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獲授予一等獎或以上等級獎勵的自然人;

    (二)澳門元六十萬元:給予曾在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獲授予二等獎獎勵的自然人。

    四、除以上三款所指的獎金,所有科學技術獎勵的獲獎者均可獲頒發獎狀。

    第十條

    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申請者應於申請期內,以澳門特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填寫的申請書,並附同以下數款規定所指的文件。

    二、科學技術獎的申請者尚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兩封分別由副教授或以上崗位等級的人士撰寫的推薦信,但以有關人士不曾參與用作申請的項目為限;

    (三)第四條第三款所指要件的證明,尤指著作、論文、研究報告、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標準規範等,其中自然科學獎所提交的著作及論文上限為五篇,技術發明獎及科技進步獎提交的成果證明上限為十項;

    (四)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高等院校的在讀證明,或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工作的證明文件副本,但僅適用於申請者為非澳門特區居民的情況;

    (五)知識產權責任聲明書;

    (六)第四條第三款(四)項所指的聲明書。

    三、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申請者尚應提交相應學歷組別的就讀證明、第五條第六款所指的推薦信以及上款(一)項及(三)項所指的副本及證明。

    四、特別獎勵的申請者,尚應提交當時申請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資料,獲頒有關獎勵的證明文件,以及:

    (一)如申請者為自然人,第二款(一)項所指的副本;屬非澳門特區居民的情況,應同時附具第二款(四)項所指的副本;

    (二)如申請者為實體,已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五、以上數款所指文件的資料,如可由科技基金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尤其是具備處理申請者個人資料的正當性的規定,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則申請者無須提交該等文件或出示正本。

    六、申請者得以電子方式提交本條所指的文件,如科技基金認為有需要,可要求申請者在指定期間內出示或提交有關原件,否則申請不予接納。

    第十一條

    初步分析

    一、科技基金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有關卷宗是否正確和是否齊備,並審查申請項目是否符合接受獎勵的條件。

    二、如科技基金認為申請存在缺漏或不完整,可要求申請者在十五日內補交有關文件或資料。

    三、凡出現下列任一情況,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拒絕有關申請:

    (一)不符合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條的規定;

    (二)申請所依據的項目或成果不屬於科技領域;

    (三)申請者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間補正申請缺漏;

    (四)在同一申請期內,申請者提出多於一項科學技術獎的申請,或相同成果被用作申請多項科學技術獎;

    (五)以曾獲授予科學技術獎所依據的成果,申請科學技術獎;

    (六)以曾獲授予特別獎勵所依據的成果,申請科學技術獎或特別獎勵;

    (七)自獎勵被取消之日起計四年內,同一利害關係人再次提出科學技術獎勵的申請。

    第十二條

    評審方式及標準

    一、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須在每次開辦新一期申請前,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由五名至七名顧問組成的項目顧問委員會,對獎勵申請進行評審。

    二、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按項目顧問委員會的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及答辯,亦可邀請同行專家對獎勵申請提供外部評審意見及列席評審會議。

    三、評審科學技術獎時,尤其須考慮以下列的評審標準:

    (一)如屬自然科學獎:

    (1)科學價值與意義;

    (2)科學發現程度;

    (3)學術結論和觀點被國內外學術界認可和引用情況;

    (4)主要論文發表刊物或著作的影響;

    (5)對推動科學發展或滿足區域發展需求的作用。

    (二)如屬技術發明獎:

    (1)創造性;

    (2)先進性;

    (3)研究難度;

    (4)技術成熟度及完備性;

    (5)發展前景及潛在效益。

    (三)如屬科技進步獎:

    (1)創造程度;

    (2)科學性;

    (3)研究難度;

    (4)經濟效益;

    (5)社會效益;

    (6)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進步的作用;

    (7)人才培養成果。

    四、評審研究生科技研發獎時,尤其須考慮以下的評審標準:

    (一)申請者的研究能力;

    (二)成果的創新性和先進性;

    (三)對學術與社會的影響。

    五、評審特別獎勵時,尤其考慮申請者在推動澳門特區的科技創新、社會或經濟發展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第十三條

    決定和公佈

    一、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在聽取項目顧問委員會及倘有的同行專家評審意見後,制定第二條規定所指的各類獎勵及獎項的獲獎者及獎勵等級的建議名單。

    二、科技基金於其網站公佈上款所指的建議名單,為期十五日。

    三、上款所指的期間屆滿後,科技基金應制定獲獎者及獎勵等級的確定名單,並呈交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

    四、科技基金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經核准的上款所指確定名單。

    第十四條

    監察

    一、科技基金具職權監察本計劃的遵守情況。

    二、為履行監察職權,科技基金有權要求獲獎者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包括配合科技基金進行實地調查。

    三、如對申請者所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文件存疑,科技基金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協助,以作核查。

    第十五條

    獲獎者的義務

    獲獎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配合科技基金就本計劃進行的宣傳活動及監察工作,尤其須提供所需的資料或文件;

    (二)接受科技基金將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項目摘要及可公開的成果發佈於科技基金網站及對外的公開文件中;

    (三)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四)確保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的執行過程均符合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義務的後果

    一、如獲獎者違反上條所指的義務,科技基金可視乎違反義務的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單獨或一併作出下列決定:

    (一)取消獎勵,利害關係人須返還相關獎金及獎狀;

    (二)自取消獎勵之日起計四年內,不得再向科技基金提出獎勵申請,在此情況下,倘有其他已由同一利害關係人提起的待決獎勵申請程序也會被終止。

    二、科技基金須於其網站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上款所指的取消奬勵決定。

    第十七條

    獎金及獎狀的返還及強制徵收

    一、如獎勵被取消,利害關係人須於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訂定的期間內返還已收取的獎金及獎狀。

    二、如利害關係人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返還獎金,由稅務執行部門依職權進行強制徵收。

    第十八條

    申訴

    申請者可根據一般規定對有關決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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