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第一款e項及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運通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