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25號行政法規《供排水的一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範圍由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的圖示劃定。
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於上款所指的範圍內開始供應再生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鄰近路環蝴蝶谷大馬路、和諧大馬路、和諧廣場、樂居大馬路及業興大馬路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