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及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六條(三)項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9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照顧者津貼發放規章》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修改如下:

“第三條

 受惠人

一、[……]

(一)[……]

(二)[……]

(三)[……]

(四)為被照顧者,其在家庭居所接受同住親屬的照顧;

(五)[……]

二、[……]

第四條

殘疾及長期卧床

一、[……]

(一)[……]

(1)智力殘疾達重度或極重度;

(2)精神殘疾(自閉症和原發性精神病為限)達重度或極重度;

(3)肢體殘疾達重度或極重度。

(二)[……]

二、[……]

三、[……]

四、[……]

五、如被照顧者未滿四歲,第一款(一)項所指的殘疾級別不適用。

第八條

申請所需文件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如屬第四條第二款所指情況,由社工局指定的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

二、[……]

三、[……]

四、[……]

第九條

津貼金額及發放

一、津貼的每月金額為澳門元二千四百元,由社工局指定的方式給付。

二、[……]

三、[……]

第十條

義務

一、當出現以下任一情事,受惠人、照顧者或其他家團成員須於相關情事發生翌日起計的十五日內透過專用表通報社工局:

(一)家團組成改變;

(二)家團經濟狀況改變;

(三)居住狀況改變;

(四)受惠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改變;

(五)照顧者失去照顧受惠人的能力或條件;

(六)照顧者的更換。

二、[……]

第十五條

終止

一、[……]

(一)[……]

(二)如第十條第一款所指的情況導致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要件不能滿足,自該事實發生的翌月起終止;

(三)入住住宿設施連續超過六十日,自該事實發生的翌月完結後終止;

(四)被強制留於監護設施,自該事實發生的翌月起終止;

(五)[原(三)項]

二、屬上款(五)項的情況,受惠人的合資格繼承人可申請提取尚未給付的款項;該申請須附同能證實該人具繼承資格的文件。

第十六條

例外情況

一、[……]

(一)殘疾評估登記證的首次申請,而當中涉及智力殘疾、精神殘疾(自閉症和原發性精神病為限)或肢體殘疾的評估;

(二)基於殘疾狀況出現變化而提出的重新評估申請,但僅限於當中涉及智力殘疾、精神殘疾(自閉症和原發性精神病為限)或肢體殘疾的評估;

(三)殘疾評估登記證的續期申請,且持證人提出該申請時所屬的殘疾類別和級別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五款規定;

(四)殘疾評估結果的重審申請,且涉及智力殘疾、精神殘疾(自閉症和原發性精神病為限)或肢體殘疾的評估。

二、[……]”

二、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一取代經第9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照顧者津貼發放規章》附表一。

三、廢止經第9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照顧者津貼發放規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附表一

[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家團成員人數

每月總收入上限
(澳門元)

2人 29,560
3人 40,770
4人 49,540
5人 55,940
6人 62,350
7人 68,750
8人或以上 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