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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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代主任韓靜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下稱“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北京的醫院或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內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九)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三)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件之原件作核對;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五)確認在辦事處職責範疇訂立的合同和公證書的確定擬本;
(十六)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辦事處代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