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修改的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B條,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設備、空間及活動的收費表》。
二、廢止第5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