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修改的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B條,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設備、空間及活動的收費表》。

二、廢止第5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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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設備、空間及活動的收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