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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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26號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2/2026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及隸屬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具行政自治權,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

第二條

職責

秘書處具下列職責:

(一)組織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重大課題,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重要政策、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以及加強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機制建設提出意見建議,提交國安委決定;

(二)傳達、執行和協助跟進國安委的決策和指示,制定相關的工作方案;

(三)協調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以及反外國制裁和干涉工作;

(四)加強與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下稱“中央駐澳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溝通與聯繫;

(五)統籌推進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六)協調開展涉國家安全信息資源的收集研判、整編通報,以及統籌推進維護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評估和響應工作;

(七)統籌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八)負責秘書處內部運作管理,以及統籌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科技賦能工作;

(九)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向國安委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專項工作報告;

(十)編製國安委會議的召集書、議程、會議紀錄及其他文件,進行必要的聯繫以確保被召集人及被邀請人士出席會議;

(十一)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及執行國安委主席指派的屬其職責範疇內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

一、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兩名副秘書長和兩名助理秘書長輔助。

二、秘書長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

三、一名副秘書長由司法警察局局長當然兼任。

四、另一名副秘書長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並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

五、全職擔任職務的副秘書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且適用公職一般制度,尤其是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規定。

六、助理秘書長由國安委主席經聽取秘書長意見後,從政府相關司長辦公室顧問或公共部門副局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中指定兼任,並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

七、全職擔任職務的副秘書長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指的局長薪俸點的報酬;第三款所指的副秘書長及上款所指的助理秘書長的報酬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四條

秘書長的職權

秘書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代表秘書處;

(二)統籌國安委日常文書、檔案及資料的管理事宜,以及與國安委會議相關的行政及技術支援工作;

(三)制定秘書處人員須遵守的規則或指引;

(四)編製活動計劃及開支建議,並提交國安委主席審核;

(五)負責與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聯繫事宜;

(六)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的職權

一、副秘書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秘書長;

(二)行使獲秘書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二、助理秘書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二)行使獲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秘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全職擔任職務的副秘書長代任秘書長。

第六條

附屬單位

秘書處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政策研究廳;

(二)風險防控廳;

(三)聯絡協調廳;

(四)宣傳教育廳;

(五)綜合保障廳。

第七條

政策研究廳

政策研究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重要政策、重大課題、重大事項及重要問題;

(二)研究推進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機制建設;

(三)研究國家安全審查事項;

(四)研究制定涉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方案及評估其實施成效;

(五)執行召開國安委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六)起草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年度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七)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風險防控廳

風險防控廳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涉國家安全信息資源的收集研判、整編通報工作;

(二)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建設;

(三)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風險的應急響應、處置跟進與事後評估工作;

(四)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科技賦能工作;

(五)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聯絡協調廳

聯絡協調廳具下列職權:

(一)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的協調工作;

(二)協調開展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三)開展反外國制裁和干涉的協調工作,制定反制方案;

(四)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跨範疇協作;

(五)開展與中央駐澳機構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溝通聯絡;

(六)開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協作聯動;

(七)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宣傳教育廳

宣傳教育廳具下列職權:

(一)策劃、協調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二)組織國安委及秘書處主辦的宣傳、研討、座談等活動;

(三)協調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宣傳教育的規劃方案;

(四)處理公共關係,統籌協調對外資訊的發佈工作;

(五)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綜合保障廳

綜合保障廳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國安委及秘書處文書處理及收發文件的登記工作,以及按部門的需要及使文件傳送渠道合理化的目標,定出表格的式樣及檔案系統;

(二)擬定秘書處人員須遵守的規則或指引;

(三)統籌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以及促進人員的職業進修及培訓活動;

(四)建立及管理人力資源檔案庫,組織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

(五)統籌財政及財產管理工作,編製設施及設備的財產管理計劃及清冊,以及負責設施及設備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六)協助編製開支建議及其修改,並執行相關會計工作;

(七)就取得財貨及服務以及開展工程的事宜,統籌及進行有關的採購工作;

(八)執行上級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十二條

人員編制

秘書處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十三條

檔案及卷宗的轉移

原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所有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秘書處。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秘書處為履行其職責,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資料的公共部門或實體進行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的處理。

第十五條

保密

一、秘書處召開的會議議題、內容、會議紀錄及其他工作文件,均具保密性質,但因工作性質須公開的文件或事項除外。

二、秘書處人員因履行職責而在受保密義務約束下所接觸的事項,以及相關人員須遵守的規則或指引,均具保密性質。

三、解除保密命令僅可由行政長官作出。

第十六條

財政負擔

一、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第2/2026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收入中撥出的專門款項承擔。

二、上款所指的專門款項由秘書處依據國安委制定的指引執行控制和管理工作。

三、由秘書處向行政長官提出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建議。

第十七條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一條所指的附件一修改如下:

“附件一

 (第一條所指者)

(一)〔……〕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

(三)〔原(二)項〕

(四)〔原(三)項〕

(五)〔原(四)項〕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九)〔原(八)項〕

(十)〔原(九)項〕

(十一)〔原(十)項〕

(十二)〔原(十一)項〕

(十三)〔原(十二)項〕”

第十八條

修改第35/2020號行政法規

第19/2022號行政命令第52/2023號行政命令第87/2023號行政命令第2/202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十八條

 保安廳

一、〔……〕

(一)〔……〕

(二)〔……〕

(三)〔……〕

(四)負責有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對外聯絡及交流工作。

(五)〔廢止〕

(六)〔廢止〕

(七)〔廢止〕

二、〔……〕

(一)〔……〕

(二)〔……〕

(三)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

(四)〔廢止〕”

第十九條

廢止

廢止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至(七)項及第二款(四)項,以及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十二條所指者)

秘書處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秘書長 1 a)
副秘書長 2 b)
助理秘書長 2 c)
廳長 5
工作人員 24
總數 34

a)秘書長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

b)一名副秘書長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

c)兩名助理秘書長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