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經第13/2008號法律、第12/2009號法律和第7/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通過本決議。
第5/2000號決議第一條所指的附件,由作為本決議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
第5/2000號決議的權限規定修改如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經第13/2008號法律、第12/2009號法律和第7/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通過本決議。”
本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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