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法會

葡文版本

第3/2026號決議

修改第5/2000號決議《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經第13/2008號法律第12/2009號法律第7/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替代第5/2000號決議附件)

第5/2000號決議第一條所指的附件,由作為本決議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

第二條

(修改權限規定)

第5/2000號決議的權限規定修改如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經第13/2008號法律第12/2009號法律第7/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通過本決議。”

第三條

(生效)

本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張永春

———

附件

(本決議第一條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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