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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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二)項、(三)項及第三款修改如下:

“二、〔……〕:

(一) 〔……〕;

(二) 用於防災或救援、促進科學技術應用及發展、參加體育比賽或參加文化活動,且僅得在為此而訂定的時間,以及路線或範圍內通行的車輛,但有關進口僅屬臨時性質,不能作確定註冊;

(三) 僅用作特殊工作,尤其土木建築工程,及具來源國發出的檢驗合格證明書的重型貨車及工業機器,而有關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至進口日期須少於十二個月,且有關進口僅屬臨時性質,不能作確定註冊;

(四) 〔……〕;

(五) 〔……〕;

(六) 〔……〕。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舊機動車輛是指有強烈跡象顯示為曾被使用或在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已於另一國家或地區註冊的車輛,但在原產地首次註冊及取消註冊的相隔期間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的車輛除外,且須於取消註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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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宋玉生廣場、栢力、蓮花路、氹仔中央公園、黑橋街、居雅大廈、業興大廈及樂群樓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而作出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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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26號行政法規《二零二六至二零二九年度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持續教育課程的時數及持續期範圍如下:

(一)一般持續教育課程的上課時數不得少於九小時且不得多於六十小時,而持續期不得超逾九十日;

(二)專業培訓或證書課程的上課時數不得多於一百二十小時,且持續期不得超逾一百八十日。

二、出席課程的受益人及導師的簽到及參與符合以下規則,方視為有效出席:

(一)就每節課,受益人須以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親身方式使用電子設備確認身份兩次,首次於上課前三十分鐘至上課後十五分鐘,第二次於下課後三十分鐘內;

(二)就每節課,導師須以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親身方式使用電子設備確認身份兩次,首次於上課前三十分鐘內,第二次於下課後三十分鐘內;

(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對課節進行監察期間,受益人及導師以親身方式參與該課節。

三、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情況,須採用以下方式:

(一)如出現電子設備故障、網絡故障或停電等情況,機構人員須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流動電話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讓導師及受益人於上款所定時段分別以其流動電話及親身方式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流動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作為電子簽到紀錄;機構須自簽到日翌日起計七日內在其專用的網上帳戶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報告,並附同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證明文件及資料,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核;

(二)如受益人或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導師遺失或損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須採用上項所述方式進行電子簽到;相關受益人或導師須自簽到日翌日起計七日內通過機構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報失憑證副本,或身份證明局發出的補發證件憑證副本,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核;

(三)如導師為外地僱員,機構人員須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流動電話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讓導師於上款所定時段以其流動電話及親身方式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流動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作為電子簽到紀錄;

(四)如流動電話簽到應用程式基於程式本身的技術故障或流動電訊網絡故障等情況而不能使用,機構須使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指定格式的簽到表,而導師及受益人則須按其身份證明文件的簽名式樣在該表上簽署;機構須自簽到日翌日起計七日內在其專用的網上帳戶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報告,並附同不能使用流動電話簽到應用程式進行簽到的證明文件及資料,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審核。

四、受益人參與按第8/2026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的規定獲批准的本地機構開辦不屬駕駛實習課程的持續教育課程,出席率的計算方式如下:

出席率=(P+C)/(A+C)

P=該課程的受益人符合以上兩款規定的累計出席節數

C=倘有因機構原因而實際沒有授課的節數

A=該課程的實際授課節數

五、為適用第8/202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四款(三)項(1)分項的規定,整體出席率的計算方式如下:

整體出席率=[(P1+C1)+(P2+C2)+…+(Pn+Cn)]/[(A1+C1)+(A2+C2)+…+(An+Cn)]

P=該課程的受益人符合第8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累計出席節數

C=倘有因機構原因而實際沒有授課的節數

A=該課程的實際授課節數

n=受益人報讀的總課程數

六、駕駛實習課程的資助時數如下:

(一)按適用法例參與駕駛考試須至少二十五個學時駕駛實習者,資助二十五學時;

(二)按適用法例參與駕駛考試須至少十五個學時駕駛實習者,資助十五學時。

七、關於駕駛實習課程的資助,按擬考取駕駛執照的車輛類別訂定的每學時資助金額上限如下:

(一)CICL類的輕型摩托車:澳門元一百二十元;

(二)A1小類的重型摩托車:澳門元一百四十元;

(三)A2小類的重型摩托車:澳門元一百七十元;

(四)B類的輕型汽車:澳門元二百五十元;

(五)C類的重型貨車:澳門元二百九十元;

(六)D1小類的重型客車:澳門元四百元;

(七)D2小類的重型客車:澳門元四百三十元;

(八)E+C小類的牽引車:澳門元五百五十元。

八、本批示自第8/2026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