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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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一切所需權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名義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合作備忘錄之修訂》。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