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事宜、對增資所認購新股份行使優先權,並簽署相關文件。

二、上款所指權力可轉授予財政局局長。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