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副刊
第二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日光設施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關閘綜合體育場館、望廈體育中心、望德樓、台暉樓、和諧廣場及青茂口岸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松樹尾、快達樓、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澳門遊艇入出廣東工作安排》。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2026專項世界集郵展覽」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
- 核准《沙維斯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免除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職務。
- 將若干職權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 將若干權限授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財政局局長。
- 將若干權限授予旅遊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財政局副局長,以便在執行有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安排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若干行為。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財政局局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所有權人身份,就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122號之公務員大廈內若干獨立單位的重建作出所需的行為。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財政局局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事宜、對增資所認購新股份行使優先權,並簽署相關文件。
刊登日期:2026年4月16日
第二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刊登日期: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