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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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松樹尾、快達樓、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