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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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吳惠嫻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博彩監察協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五)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博彩監察協調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履行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報廢被視為對博彩監察協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九)對博彩監察協調局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的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