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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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勞工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勞工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許可勞工事務局的工作人員在該局開辦或協辦的培訓課程或活動中兼任教學職務,但以法定每週時數為限;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勞工事務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履行勞工事務局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八)批准發放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撥款承擔的資助及補助,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

(九)批准報廢被視為對勞工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勞工事務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一)在勞工事務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二)發出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所指的必需意見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的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