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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執行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指的權限,但不包括同一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規定所指者。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