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易方達投資基金管理(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E FUND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INVESTIMENTO (MACAU), S.A.”及英文名稱為“E FUND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MACAU) COMPANY LIMITED”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專門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以及其他財產管理業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斐濟共和國國民得獲豁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下稱“部門及機構”)的二零二七年度預算建議應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編製及送交財政局。
二、部門及機構應按照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編製預算建議。
三、部門及機構編製的預算建議應附同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年度活動計劃。
四、鑑於有必要採取措施以清楚識別公共行政領域的收入及開支總額,部門及機構編製二零二七年度預算建議時應:
(一)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及適用的收入及開支的經濟分類、功能分類、組織分類及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資料分類的結構編製;
(二)以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點作為預計人員開支的基礎;
(三)部門及機構在編製其預算建議時,須審慎評估各項預算開支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並須遵守下列規則:
(1)適用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其預算開支金額不應超過第13/2025號法律《2026年財政年度預算案》通過的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預算的開支金額;
(2)適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其預算金額亦適用上一分項所規定的規則,但開支金額的限制不適用於各項風險準備金、折舊及攤銷、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開支,以及銷售貨品及提供服務成本的開支;
(3)為貫徹厲行節約及審慎理財原則,各部門及機構應依照財政局訂定之指引編製招待費預算,尤應遵守有關金額上限之規定;
(四)對於部門及機構的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的預計金額,應盡可能清晰說明各經濟分類預算金額的計算基礎及預算變動的理由,尤其是預算增加的部份;
(五)已納入整體員額管控範圍的部門及機構,其人員數目不應超過各監督實體獲分配的員額數目;
(六)對於行政長官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的規定所核准的跨年度負擔,倘其最後一個分段支付的財政年度為二零二六年,但其支付須全部或部分轉移至嗣後年度且有關款項須在二零二七年財政年度預算登錄,部門及機構必須提供詳細的解釋及建議修改的各年度負擔金額;
(七)部門及機構應更嚴謹分析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各項目所需的預算撥款,倘項目涉及職能部門的技術意見,在確認該等部門將配合執行的情況下,才可於預算內登錄有關項目的撥款;
(八)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可登錄備用撥款,上限為其本身預算開支總額的百分之三;
(九)倘採用現金收付制的自治部門及機構的預計收入高於開支,有關的盈餘金額登錄為預算結餘,而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特定機構的預計收入與開支的差額則登錄為損益淨值;
(十)自治部門及機構來自中央預算的預算轉移僅具補充性質,倘其他收入,尤其本身收入、指定收入、共享收入及預算執行結餘出現盈餘,則相應縮減預算轉移;
(十一)為準確綜合部門及機構間轉移的款項,倘涉及收取或支付的部門及機構未能確保對應的部門及機構亦將登錄同等的預算金額時,則不應在預算登錄有關的收入或開支;
(十二)僅在具適當理由說明時,方可因購置不動產而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或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五、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部門及機構編製二零二七年度預算建議時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財政局將編製二零二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指引及相關資料送交部門及機構;
(二)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日──部門及機構所屬的監督實體向財政局送交已獲其同意的預算資料;
(三)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財政局向公共建設局送交由部門及機構提供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建議資料;
(四)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共建設局分析部門及機構提交的各項公共工程預算建議,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隨後送交財政局一份總預算建議,其內包括各項公共工程的實施條件,尤其是預估的施工階段及相應的年度預算;
(五)至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九日──財政局分析部門及機構的預算建議後,向上級呈交為訂定二零二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收入及開支總值建議,並列明每章的總負擔;
(六)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二日──財政局通知部門及機構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二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金額;
(七)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部門及機構知悉登錄於二零二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金額後,倘金額有別於原預算建議,則部門及機構應提交一份新的經調整金額的預算建議予其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作適當處理;
(八)至二零二六年十月八日──向行政長官呈交按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六條規定編製的二零二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
六、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由下列公共部門代表組成並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轄下運作的工作小組:
(一)財政局,並由其負責協調;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三)統計暨普查局;
(四)行政公職局;
(五)公共建設局;
(六)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旅遊局;
(八)招商投資促進局。
七、工作小組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進行必要的聯繫;倘有需要,亦可要求其他部門及機構給予技術協助。
八、為有效開展二零二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編製工作,部門及機構應向財政局提供該局所要求的一切資料及說明文件。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檢驗及門牌等有關的收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廢止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說明 |
金額 |
|
|---|---|---|
| 1. 編製計劃、指導工程、監察工程和實施工程 | ||
| 1.1 每項計劃或已編製的計劃部分 | 1,200 | |
| 1.2 每項指導工程 | 1,200 | |
| 1.3 每項監察工程 | 1,200 | |
| 1.4 每項實施工程 | 1,200 | |
| 2. 更換計劃編製者、負責指導及監察工程的技術員,以及負責施工的實體 | ||
| 每項附註 | 1,200 | |
| 3. 審查發給工程准照的申請 | ||
| 3.1 屬更改、探土、拆卸、圍牆或圍板和平整工程,每項申請 | 1,200 | |
| 3.2 屬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每項申請 | ||
|
3.2.1 建築面積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建築物,包括獨立式別墅 |
2,400 |
|
| 3.3 修改計劃:適用第3.2款規定的費用減半 | --- | |
| 4. 發給和修改工程准照 | ||
| 4.1 按每六十日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更改或探土工程 | 2,400 | |
| 4.2 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 | 12 | |
| 4.3 按每平方米拆卸建築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拆卸工程 | 5 | |
| 4.4 按每米長度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圍牆或圍板工程 | 5 | |
| 4.5 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平整工程 | 5 | |
| 4.6 更改工程的預先准照:適用第4.1款規定的費用 | --- | |
|
4.7 建造地基及/或結構的部分准照 |
1,200 | |
|
4.8 建築、重建、擴建或拆卸工程准照的修改 |
1,200 | |
| 5. 檢驗 | ||
| 5.1 為發出使用准照和修改使用准照的檢驗,每項檢驗 | 1,200 | |
| 5.2 以上款規定的金額為基礎增加 - 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如屬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 | 5 | |
| 5.3 每項額外檢驗 | 1,200 | |
|
5.4 安全和衛生檢驗(樓宇處於殘危或危險條件) |
1,200 | |
| 6. 發出使用准照和修改准照 | ||
| 每項申請 | 1,200 | |
| 7. 雜項 | ||
| 7.1 以普通紙複製的圖紙,按每297毫米乘210毫米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 | 3.5 | |
| 7.2 以透明紙複製的圖紙,按每297毫米乘210毫米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 | 35 | |
| 7.3 以電子檔方式複製的圖紙,按每張圖為一單位 (如把圖紙電子檔儲存於光碟內,另加材料費3元) |
3.5 | |
| 7.4 發出及補發現存樓宇的門牌,按每個門牌為一單位 | 200 | |
| 7.5 發出已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 | 500 | |
|
8. 根據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就工程計劃作出審閱和發表意見 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或不足之數為一單位計費,如屬建築、復建或擴建工程;倘結果低於最低費用,則按最低費用收費 |
每單位費用 | 最低費用 |
| 8.1 地基計劃 | 1.8 | 6,300 |
| 8.2 結構計劃 | 4.2 | 14,700 |
| 8.3 供水計劃 | 1.8 | 6,300 |
| 8.4 排水及污水管道計劃 | 2.2 | 7,700 |
|
8.5 開挖與擋土支護計劃(地庫層總建築面積) |
4.2 | 14,700 |
|
8.6 護坡計劃(護土牆總面積) |
4.2 | 14,700 |
| 8.7 供電計劃 | 6 | 10,500 |
| 8.8 電信系統計劃 | 6 | 10,500 |
| 8.9 燃料網絡計劃 | 3 | 5,250 |
| 8.10 通風計劃 | 1 | 1,750 |
| 8.11 空調計劃 | 1 | 1,750 |
| 8.12 升降設備計劃 | 3 | 5,250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四十二-A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門牌的式樣,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門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規格及特徵製造。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6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公共建設局執行監察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專有工作證正面為白色及藍色,背面為白色,尺寸為90毫米 x 70毫米,並印有公共建設局標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公共建設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專有工作證須在公共建設局局長的簽署上加蓋公共建設局鋼印,方為有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6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公共建設局職責範圍內有關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的費用及價金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項目 |
金額 |
|---|---|
| 1. 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 | |
| 1.1 開掘坑道:鋪設或維修水管、下水道、電纜及電話線或其他用途 | |
| 1.1.1 發給准照 | 按以下兩項作為基數相加之總和 |
| 1.1.2 每5米或不足5米之數 | 350.00 |
| 1.1.3 每五日一期或不足五日之數 | 300.00 |
| 1.1.4 每增加三日或不足三日之數 | 准照費用的50% |
| 1.2 斜切行人道路緣石及更改行人道高度或材料 | |
| 1.2.1 發給准照 | 500.00 |
| 1.2.2 每米或不足1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 40.00 |
| 1.2.3 延期(按上項收取延期費用) | |
| 1.2.4 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元500.00元(每米或不足1米之數) | |
| 1.2.5 如專為方便殘障人士通過而更改行人道,則可豁免以上數項所指費用 | |
| 1.3 暫時移走圍欄或以活動圍欄代替固定圍欄 | |
| 1.3.1 發給准照 | 500.00 |
| 1.3.2 每米或不足1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 40.00 |
| 1.3.3 延期(按上項收取延期費用) | |
| 1.3.4 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元500.00元(每米或不足1米之數) | |
| 1.3.5 如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道而更改原有圍欄,則可豁免以上數項所指費用 | |
| 1.4 在技術走廊安裝或維修管線 | |
| 1.4.1 發給准照 | 按以下兩項作為基數相加之總和 |
| 1.4.2 每5米或不足5米之數 | 350.00 |
| 1.4.3 每五日一期或不足五日之數 | 300.00 |
| 1.4.4 每增加三日或不足三日之數 | 准照費用的50%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6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土地工務局執行監察及調查職務,以及測繪及地籍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專有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6毫米 x 54毫米,並印有土地工務局標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土地工務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專有工作證須在土地工務局局長的簽署上加蓋土地工務局鋼印,方為有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6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地圖繪製及地籍的費用及價金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未載於上款所指費用及價金表的地圖產品的費用及價金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三、非財政自治的公共部門無須繳付以上兩款所指的費用及價金。
四、申請提供第一款所指費用及價金表所載的服務,須填妥由土地工務局提供的專用表格後向該局局長提出。
五、土地工務局提供的產品受著作權法規範,刊登或發佈產品複製權的申請由土地工務局批准,並按具體情況訂定收費。
六、廢止第2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尺寸* | 黑白 金額/每張 (澳門元) |
彩色 金額/每張 (澳門元) |
|---|---|---|
| A4 | 17.00 | 28.00 |
| A3 | 33.00 | 55.00 |
| A2 | 72.00 | 138.00 |
| A1 | 100.00 | 275.00 |
| A0 | 200.00 | 500.00 |
| 超過A0 | 1) | 2) |
*倘申請的地圖尺寸介於本表所列兩種尺寸規格之間,則費用將按兩種尺寸中較小者計算。
1)如地圖尺寸大於A0而闊度小於1米,價格為每0.01平方米澳門元2.80元;
2)如地圖尺寸大於A0而闊度小於1米,價格為每0.01平方米澳門元5.50元。
如因所申請的製圖工作的專業性而需使用專業技術人員,收費按每一工時澳門元240.00元計算,並根據本表,按所要求地圖數量另收取費用。
每套數碼化地圖的費用為澳門元3,800.00元。
部分數碼化地圖的費用,按照下表根據比例及圖幅計算:
| 比例 | 數碼檔 金額/每圖幅 (澳門元) |
|---|---|
| 1/1,000 | 180.00 |
| 1/10,000 | 800.00 |
| 1/20,000 | 600.00 |
| 項目 | 紙圖或數碼檔 金額/每張 (澳門元) |
|---|---|
| 航空攝影照片 | 220.00 |
| 項目 | 金額 (澳門元) |
|---|---|
| 劃界 面積為100平方米或以下 面積由1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 面積由1,000平方米以上至3,000平方米 面積為3,000平方米以上 |
1,800.00 2,400.00 3,000.00 1) |
| 實地放點 10點或以下 由11至20點 20點以上 |
1,800.00 3,000.00 1) |
| 座標及高程測量 | 1) |
1)根據戶外工作的日數計算,而每日基本收費為澳門元1,800.00元。
本表不包括的因工作的專業性而需使用專業技術人員的服務,其收費以有關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職級、所耗時間及物料為基礎訂定。
| 項目 | 金額 (澳門元) |
|---|---|
| 根據一月十七日第3/94/M號法令發出的地籍圖 | 55.00 |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法例所規定的地籍圖且不涉及更改姓名或日期* | 55.00 |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法例所規定的地籍圖且需更改姓名或日期 | 360.00 |
| 為合併或分拆地塊發出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法例所規定的地籍圖* | 550.00 |
| 座標或高程資料(10點或以下) | 550.00 |
| 海報 | 15.00 |
| 明信片(套) | 15.00 |
| 地理資訊應用程式庫 | 每1,000個計費單位 10.00 1) |
*如發出地籍圖涉及外業測量服務,僅第一份地籍圖收取外業測量費用,其後每份的價格為澳門元55.00元。
1)為促進“地理資訊應用程式庫”的應用,每個月的免費額度為200,000個計費單位,每個月付費額度上限為350,000個計費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