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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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房屋局(總部)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房屋局(總部)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房屋局(總部)內並由三樓至五樓構成的房屋局(總部)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91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76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15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收容所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僅當上述各項繳付系統出現故障時,使用者方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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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日第27/96/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在刑事紀錄方面所使用的印件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九。
二、上述印件可依法透過電子方式送交或發出。
三、在本批示生效前已發出的在刑事紀錄方面的證明書,仍維持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四、廢止七月十五日第50/GM/96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