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華聯達泊車管理有限公司簽署「祐漢公園、海灣南街、澳門文化中心、聯生圓形地、澳門協和醫院及望信樓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 核准《房屋局(總部)公共停車場規章》。
- 核准在刑事紀錄方面所使用的印件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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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刊登了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一份,內容如下: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經濟財政司司長的任命。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執行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指的權限。
- 將若干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的適用規定所提出的申請作出決定的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在執行有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安排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若干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