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
| |||||||||||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43/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及轉授權
一、授權予經濟財政司司長吳惠嫻,對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的適用規定所提出的下列申請作出決定:
(一) 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
(二) 利害關係人獲臨時居留許可後提出的將有關居留許可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向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轉授對以購買不動產為依據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作出決定的權限。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