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解除來自三埠、灣仔渡輪停泊澳門的碼頭之合約的協議》。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保安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廣東省人民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工作辦公室社會事務局及珠海巿應急管理局簽署《琴珠澳應急管理實施方案》。
- 訂定第12/2025號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金額。
- 訂定第12/2025號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地區。
- 核准醫療器械業務活動准照及醫療器械註冊證明書的式樣。
- 核准《醫療器械業務活動及醫療器械註冊收費表》。
第33/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取消五個文憑課程。
第36/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器械分類目錄》。
第37/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從事醫療器械業務活動的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具體要求。
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經濟財政司司長的任命。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執行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指的權限。
- 將若干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的適用規定所提出的申請作出決定的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在執行有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安排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若干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