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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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8/2026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

第49/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監督

一、基金受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運輸工務司司長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 〔原有條文(一)項〕

(二) 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三) 〔原有條文(三)項〕

(四) 〔原有條文(四)項〕

(五) 〔原有條文(五)項〕

(六) 〔原有條文(六)項〕

(七) 〔原有條文(七)項〕

第三條

宗旨

基金的宗旨是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維修及更新工程提供資助。

第五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擔任主席的房屋局局長及該局一名工作人員,以及一名財政局代表。

三、除主席外,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以及相關任期,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和訂定。

四、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其餘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六、主席在房屋局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六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一、〔……〕

(一) 〔……〕

(二) 〔……〕

(三) 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 〔……〕

(五) 〔……〕

(六) 〔……〕

(七) 〔……〕

二、〔……〕

第十條

資源

一、〔……〕

二、基金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的代理銀行或其他銀行機構開立一銀行帳戶,透過該帳戶處理其一切收支往來;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基金。

三、〔……〕”

第二條

過渡規定

本行政法規的生效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現有成員的委任。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