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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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6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及登記證明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五:

(一)附件一—餐飲場所准照;

(二)附件二—餐飲場所臨時准照;

(三)附件三—餐飲場所登記證明;

(四)附件四—舞廳准照;

(五)附件五—舞廳臨時准照。

二、核准《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登記及檢查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六。

三、廢止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五條。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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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一款(一)項所指者〕

餐飲場所准照

附件二

〔第一款(二)項所指者〕

餐飲場所臨時准照

附件三

〔第一款(三)項所指者〕

餐飲場所登記證明

附件四

〔第一款(四)項所指者〕

舞廳准照

附件五

〔第一款(五)項所指者〕

舞廳臨時准照

附件六

(第二款所指者)

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登記及檢查收費表

項目

費用
(澳門元)

1. 首次檢查及發出准照 6,000
2. 檢查及發出登記證明* 6,000
3. 准照或登記*續期 4,000
4. 補充性技術會議(每次) 500
5. 補充檢查**(每次) 1,000

*舞廳不適用登記程序。

**補充檢查不適用於登記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