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6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餐飲場所及舞廳的技術要件,該等技術要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餐飲場所及舞廳的技術要件

一、餐飲場所及舞廳的一般要件

一般要件
1. 須與公共排水及供水網接駁。
2. 須配有電力供應。

3. 適當的通風及空氣調節裝置:
1)須具有直接或人工通風裝置,而供顧客使用的區域尚可具有空氣調節裝置;
2)空氣調節裝置是指調控空氣溫度及濕度的裝置;
3)人工通風量至少須為每人每小時17立方米,並須在場所每個間隔的不同點設有進氣口及出氣口。

4. 須具備適當的作業區。

5. 標高:
1)供顧客使用的區域從地面至天花的標高至少為2.4米;
2)上點所指的最低標高,可有低於其10公分的寬限,但僅以設置地點具有空氣調節裝置以確保環境空氣更新及舒適的情況為限;
3)如使用假天花,從地面至假天花的最低標高則為以上兩點所規定者。

6. 如配製壽司、刺身或生食海產品,須具有與處理其他食品分開的獨立區域。
7. 須根據客容量及所提供的餐飲類型特點,備有符合表一所載規格的隔油井;如採用獲公共建設局認可的技術,則可設置非屬表一規格的隔油井。
8. 須根據客容量,備有符合表二所載規格的洗手間。
9. 如場所設有音響設備,須在建築技術上採取有效減低噪音往外傳播的措施。

表一

隔油井規格

  場所售賣的產品類型

隔油井
級別

最小隔油井容積(1)
(公升)

隔油井尺寸(毫米)

頂高HS
(毫米)

入、出水口管徑
d (毫米)

長度
(L1+L2)

寬度W

深度
HL(2)

總深度HT
售賣飲料為主 售賣食物為主

客容量
(人)

少於16 少於11 B-0 300 1000 600 600 900 300 100
16至20 11至15 B-1 360 1200 600 600 900 300 100
21至50 16至30 B-2 450 1500 600 600 900 300 100
51至80 31至50 B-3 630 1500 700 700 1050 350 100
81至150 51至100 B-4 950 1700 800 800 1200 400 100
151至300 101至150 B-5 1730 2200 1050 900 1350 450 150
151至300 B-6 2730 2500 1150 1100 1650 550 150
301至500 B-7 3150 2500 1200 1200 1800 600 150
501至800 B-8 3500 2800 1250 1200 1800 600 200
801至1100 B-9 3900 3000 1300 1200 1800 600 200×2

(1) 最小隔油井容積 =(L1 + L2)× W ×(HL - d)÷ 1 000 000

(2) HL = HT × 2 ÷ 3

表二

洗手間數目表

客容量
(人)

衛生設施
男士 女士 共用 專供行動不便人士使用的洗手間
少於50

一個廁格
一個洗手池

50至100

一個廁格
一個洗手池
一個小便兜

一個廁格
一個洗手池

101至200

一個廁格
一個洗手池
二個小便兜

二個廁格
二個洗手池

多於200

一個廁格
一個洗手池
二個小便兜

二個廁格
二個洗手池

一個廁格
一個洗手池

二、餐飲場所及舞廳的作業區要件

作業區要件
1. 作業區須有充足的照明。

2. 作業區須具備以下區域:
1)廚房、煮食區或食品操作及準備區;
2)放置儲藏設施及冷藏設施的區域。

3. 如場所設有髒物和潔物分開的餐飲器具區,該區域亦屬作業區。
4. 廚房或煮食區須設有有效更新空氣的裝置,並設有符合以下要求且能有效吸取及過濾煙及氣味的油煙排放系統,但屬煮食過程中不會產生油煙的情況除外:

1)煮食過程中產生的油煙須經油煙處理設備,以及油煙收集和排放設備處理,並須以管道形式將經處理的油煙排放;
2)油煙處理設備的油煙去除效率須超過90%。

5. 儲藏及冷藏設施:
須根據客容量及所提供的餐飲類型特點,備有適當的儲藏室或儲藏設備,以保存食品及餐飲器具等;亦須備有保存及冷藏食品的冷凍室或冷藏設備;如備有冷凍室,其須裝有溫度控制及警報系統。

6. 作業區的牆壁及天花的飾面須為堅硬、防水、防腐及易清潔的材料;作業區的地板須為堅硬、防水、防腐、易清潔及防滑材料。
7. 作業區的地板須具有易於排水的裝置及設計,但屬作業過程中不會弄濕地板的情況除外。
8. 作業區的牆壁須平滑至天花,且與地板或其他牆壁的接駁處須為弧形。
9. 廚房、煮食區以及倘有的食品操作及準備區入口處須有供員工使用的洗手池。
10. 作業區須與供顧客使用的區域分開,但在具備適當的防火安全及衛生條件的情況下,作業區亦可不用間隔加以隔開。
11. 如具備適當的防火安全及衛生條件,食品的最後製作工序可在供顧客使用的區域內進行。
12. 廚房、煮食區以及倘有的食品操作及準備區須以防止氣味擴散並防止噪音、震動及異味的方式建造。
13. 如只售賣飲料,或提供已製作完成、已預先烹調或備妥且僅須以適當的小型家用電器加熱或完成最後製作工序的食品,可利用櫃檯區域進行煮食及放置餐飲器具。

三、餐飲場所及舞廳的洗手間要件

衛生設施要件
1. 如餐飲場所及舞廳設於商業樓宇或商業中心內,可不設專門洗手間,但該商業樓宇或商業中心的洗手間數目須符合表二所載的要求。
2. 牆壁、地板及天花須鋪設防水且易清潔的材料。
3. 地板須具有易於排水的裝置或設計。
4. 入口須與外界適當隔離或由兩道門分隔。
5. 在不分性別的洗手間內,廁格須以從地面至天花的間隔隔開。

四、舞廳的特別要件

特別要件
1. 須採取方法以阻止能從外看到場所的內部。
2. 須具有供跳舞的專用區。
3. 須具有供員工及倘有的表演者專用的更衣室及休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