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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廢止《海外公務員通則》(葡文縮寫為 EFU)時,本地區行政當局曾公開承諾,以整體及綜合方式修訂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這個已被納入《一九八九年度施政方針》內的目標,具有更為深遠的意義,即實現行政現代化,以便貫徹雙語政策、公務員本地化及回應澳門地區政治及行政過渡期內的挑戰。

另方面,急切需要把構成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的眾多分散法律規定編纂成“法典”,以便行政當局的工作人員及普通市民查閱;同時藉此統一及澄清較具爭議性的規定,或甚至堵塞某些漏洞。

為此,已制定一系列法規,使規範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活動的法律改革向前跨進一大步。這些法規為: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職程制度》;
——《外聘人員通則》。

由本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不僅是眾多分散的現有法規的匯編,而且還體現了簡化程序及採納了革新的解決方案。

本通則的一重要特點反映在它既保持了現職工作人員的既有權利,同時又制定了新福利,如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及使房屋津貼惠及散位人員。

關於退休及撫卹的規定亦作出若干的修改,增加了其他性質相同的福利,例如可重新計算按現行法例視作喪失的服務時間。

現時核准的通則,規定公職人員的入職或職務上法律狀況的改變均須接受“批閱”或“註錄”,大大加強了澳門行政法院對行政當局人事管理上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能力,即使對根據散位制度任職者亦然;而散位人員的上述狀況,須於澳門新司法組織開始運作後才接受“批閱”。

以上提到的工作極為複雜,需長時間考慮,但現時須急切解決過渡期問題。因此,決定本法規即時生效,並規定一年後予以修正及公布通則全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及行使十月二十三日第9/89/M號法律所賦予的立法許可,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核准)

核准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章

過渡規定

第一節

特別假

第三條(*)

(權利)

一、現時在澳門公共行政任職或於本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錄取的人員,僅須具備或於上述期間內轉為具備本法令核准的通則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身分,即有權享受特別假。

二、為取得特別假權利,以編制內散位、臨時散位或臨時定期委任等方式服務的時間均作計算,但必須無間斷地隨之以編制外合同、臨時委任、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等方式任職。

(*)特別假權利的法律制度現由1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第3條至第8條規範。

第四條至第九條(*)

(*)由設立年假、缺勤、無薪假及特別假制度的6月1日第23/95/M號法令的第85條廢止,該法令後來由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1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廢止。

第二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三節

散位

第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五條

(臨時散位人員)

一、已加入退休基金會的臨時散位人員,繼續享有退休及領取年資獎金的權利,享有關於在職意外及撫卹制度的保障,並包括在年資表內。

二、本法規核准的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b項*的規定,適用於上款所指的臨時散位人員。(*)

(*)參閱上條註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七條*)

(免除批閱)

至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五日,散位合同無須經行政法院批閱。

(*)此條已由9月10日第52/90/M號法令廢止,並伸延散位合同免除“批閱”期直至澳門新的司法組織投入運作。隨著1993年4月26日第17期《政府公報》公布的4月20日第23/GM/93號批示批准審計法院自1993年4月26日起開始運作,根據3月2日第17/92/M號法令第61條第1款的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8條第1款e項重新全面生效,而現時由2月28日第12/95/M號法令修訂為該條款的d項。

第四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五節

退休及年資獎金

第二十條

(權利的保留)

一、為著退休及撫卹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前取得的服務時間上的補貼仍然有效。

二、於本法規生效之日仍任職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司法警察刑事偵查人員及獄警,為著上款的效力而繼續有權享受有關服務時間的20%補貼。

三、上款所指人員,應付的退休供款*為30%,由行政當局及關係人各分擔20%及10%。(*)

四、為著退休、撫卹金及年資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仍任職的工作人員,在葡萄牙公共部門或原海外行政當局任職的服務時間均計算在內。

五、至本法規生效之日已在退休基金會登錄,並繳付相應負擔者,方得繼續享有本條規定的權利。

六、**

七、**

八、**

(*)經8月17日第11/92/M號法律第1條修訂後的行文。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二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三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辦公時間)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正常辦公時間,在聽取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現行的正常辦公時間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4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21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二十八*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九條

(追溯效力)

本法規核准的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追溯至五月九日第37/88/M號法令生效之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