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廢止]
一、現時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任職或於本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錄取的人員,僅須具備或於上述期間內轉為具備本法令核准的通則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身份,即有權享受特別假。
二、為取得特別假權利,以編制內散位或臨時散位制度,又或以臨時定期委任等方式服務的時間均作計算,但必須無間斷地隨之以編制外合同、臨時委任、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等方式任職。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一、已在退休基金會登記的臨時散位人員,繼續享有退休及領取年資獎金的權利,享有關於在職意外及撫卹制度的保障,並包括在年資表內。
二、本法規核准的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b項的規定,適用於上款所指的臨時散位人員。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一、為退休及撫卹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前取得的服務時間上的補貼仍然有效。
二、於本法規生效之日仍任職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司法警察刑事偵查人員及獄警,為上款的效力而繼續有權享受有關服務時間的20%補貼。
三、上款所指人員,應付之退休供款為30%,由行政當局及關係人各分擔20%及10%。
四、為退休、撫卹金及年資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仍任職的工作人員,在葡萄牙公共部門或原海外行政當局任職的服務時間均計算在內。
五、至本法規生效之日已在退休基金會登記,並繳付相應負擔者,方得繼續享有本條規定的權利。
六、[廢止]
七、[廢止]
八、[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廢止]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正常辦公時間,在聽取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廢止]
本法規核准的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追溯至五月九日第37/88/M號法令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