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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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衛生局人員劉有棋及張自強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 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訂定;其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或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以及每月報酬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承擔。
三、 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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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子恆為體育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體育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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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莫子恆擔任體育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莫子恆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體育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 —2004年至2005年,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
- —2006年至2007年,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
- —2008年2月至2015年3月,體育發展局技術員;
- —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體育發展局體育設備管理處職務主管;
-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體育發展局體育設備管理處代處長;
- —2015年4月至2023年11月,體育局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
-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體育局體育設施管理廳代廳長;
- —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體育局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
- —2025年4月至今,體育局代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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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