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75/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3/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公務人員關係廳、選舉技術輔助處,以及行政及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三)簽署任用書;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擬聘用的工作人員簽署行政任用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五)許可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七)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八)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九)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十)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一)批准發放不超過三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十二)批准為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設施的租借;
(十五)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六)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行政公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第076/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3/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電子政務廳、語言事務廳及政府資訊中心;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向翻譯人員支付出席費;
(10)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第077/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3/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淑貞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及公務人員培訓中心;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批准作出與專業及特別培訓課程有關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
(10)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鄭渭茵
———
附件
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培訓課程大綱包括以下的科目,共210課時,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單元,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法院特級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共170課時;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共20課時;
1.3. 研討會,旨在以補充科目的形式讓學員掌握其他有利於培訓的相關知識,共20課時。
第二部分
2. 理論課及實踐課以科目單元形式進行,共170課時,包括以下科目及課時:
2.1. 民法知識 (30課時):
- 一般債法
- 特別債法
- 特別合同
- 買賣及贈與的概念
- 租賃的概念:動產;特別是不動產的租賃
- 委託的概念:特別是司法委託
- 其他合同
- 其他民法課題:物權法的一般概念
2.2. 刑法知識 (22課時):
- 法人責任對個人責任
- 以他人名義行為
- 在刑法中的錯誤 (刑法典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 因結果而加重的犯罪
- 刑罰的目的
- 主刑及刑罰的代替
- 附加刑
- 保安措施
- 犯罪競合的刑罰
- 刑罰的延長
- 假釋
2.3. 行政法知識 (8課時):
- 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及效力
- 行政行為的結構
- 行政行為的瑕疵及其後果
2.4. 勞動法知識 (10課時):
- 勞動關係
- 工作時間
- 夜班工作及輪班工作
- 每週休息日
- 強制性假日
- 年假
- 缺勤
- 休假
2.5. 民事訴訟法 (36課時):
-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 第三人之參加
- 普通執行程序
- 支付一定金額的執行
- 交付一定物的執行
- 作出事實的執行
- 上訴
- 一般規定
- 平常上訴
- 平常上訴的進行
- 向中級法院上訴
- 向終審法院上訴
- 非常上訴
- 再審上訴
- 第三人的反對
2.6. 刑事訴訟法 (24課時):
- 訴訟行為 – 司法保密、行為之時間、行為之期限及告知
- 無效
- 證據 – 獲得的途徑及方法 –搜查及搜索的特殊情況及電話監聽
- 上訴
- 平常上訴
- 一般規定
- 單一程序
- 非常上訴
- 司法見解的定出
- 再審
2.7. 勞動訴訟法 (10課時):
- 勞動民事訴訟:執行
-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執行
- 勞動訴訟中的上訴
2.8. 行政訴訟 (10課時):
- 判決及其效果
- 對規範提出爭議
- 選舉上的司法爭訟
- 訴
- 涉及行政上的違法行為的訴訟手段
- 預防及保存程序
2.9.實用中文及葡文 (20課時):
- 實用中文
-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以工作坊的形式進行,主要包括下列的課題及課時,共18小時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 (2課時);
- 職業道德 (2課時);
- 電腦技術 (2課時);
-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 (4課時);
-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 (8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懲教管理局轄下的路環監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為有利於培訓的成效,培訓課程還包含下列作為補充課的研討會,共20課時:
- 與不動產租賃有關的程序、租金的存入及勒遷之訴 (6課時);
- 破產程序及無償還能力 (6課時);
-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社會保護制度 (6課時);
- 登記及公證 (2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公 告
第009/CON-IPIM/2025號公開招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招商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第三十一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招商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第三十一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日期: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招商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點)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伍拾壹萬壹仟壹佰元正($511,1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招商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伊琳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04/1.2/2025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32/1.1/2025號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趙不還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區家穎
第005/1.2/2025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32/1.1/2025號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王卓爾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區家穎
第011/1.3/2025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31/1.1/2025號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陳凱健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黎嘉駿
第012/1.3/2025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31/1.1/2025號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楊淑君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黎嘉駿
第013/1.3/2025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31/1.1/2025號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何敬行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黎嘉駿
存 款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第002/2025-FGD號通告
存款保障基金依照第9/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參加機構名單:
1. 總行設於本澳的參加機構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螞蟻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郵政儲金局
2. 總行設於外地的參加機構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葡萄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銀行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存款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黃善文
委員:劉杏娟
消 防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的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人員級別中第一職階首席消防員十二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通 告
第10/CB/2025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34/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張智宏副消防總監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 關於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
(1) 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 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 批准因個人理由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 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 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 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在消防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 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第11/CB/2025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34/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代副局長李龍傑消防總長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 關於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
(1) 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 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 批准因個人理由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 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 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 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在消防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 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保安管理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5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招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下載。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IC-DPICC/CP/2025號公開招標
觀音蓮花苑銷售空間之租賃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5年10月17日之批示,文化局現進行“觀音蓮花苑銷售空間之租賃”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觀音蓮花苑銷售空間之租賃作判給,以開設並經營一家銷售主要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原創的文化創意產品的店舖,並為旅客提供旅遊資訊和體驗活動等相關的服務。
5. 租賃地點:位於澳門孫逸仙大馬路觀音蓮花苑地面層銷售空間
6. 租賃期:四十八(48)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
8.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伍仟澳門元(MOP5,000.00)。
9. 確定擔保:金額為壹萬澳門元(MOP10,000.00)。
10. 租金底價:金額為貳仟澳門元(MOP2,000.00)。
11. 參加條件:
11.1 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或商業登記。倘屬個人企業主,則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倘為公司,其公司資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
11.2 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1.3 倘投標人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該等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2.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
13. 場地視察:2025年11月18日上午10時在澳門孫逸仙大馬路觀音蓮花苑地面層銷售空間進行。有意投標人請於2025年11月17日下午5時或之前致電8399 6296預約出席(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6年1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
參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對所提交的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招標方案附件Ⅶ的格式編製。
15.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場地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序號 | 評標標準 | 比重 |
| A | 租金 | 40% |
| B | 營運方案 | 25% |
| C | 產品內容 | 20% |
| D | 投標人的經驗 | 10% |
| E | 本地僱員比率 | 5%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2/IC-PAF/AP/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病理解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林玉玲 | 16.2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 黃小彦醫生
正選委員: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洪凰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杜家輝教授
公 告
第17/P/25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內的衛生單位和衛生局其他附屬單位的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玖拾貳元整(MOP9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伍拾伍萬捌仟元整(MOP558,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8/P/25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捌拾陸元整(MOP86.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葉波,申領其亡夫林毅(曾為衛生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之死亡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張雲燦,申領其亡子林毅(曾為衛生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之喪葬津貼,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通 告
財務委員會第040/2025號會議紀錄
(摘錄)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財務委員會根據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第4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策略發展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度第二十四次平常會議紀錄摘錄所述授權第四款的規定,財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召開第四十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院長劉正印:
(一)向財政局申請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屬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的預算撥款;
(二)收取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本身的收入及將之存於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
(三)批准發出支付指令以提取出納活動相關款項;
(四)經核實具法律依據、符合財政規則及具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透過登錄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本身預算內的撥款帳目結算須支付的所有開支的權限。
二、本决議所指的授權,在獲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獲授權人得將上述的權限轉授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對現授予的職權,財務委員會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
財務委員會成員:
主任委員 : 劉正印
成員 : 李偉成
成員 : 李君
成員 : 柳曉輝
成員 : 郭忠漢 (財政局代表)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06/SG/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RU/2025號批示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6D/CAD/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公共關係辦公室主任蕭嘉琳,在公共關係辦公室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莫秀妍
土 地 工 務 局
通 告
第06/DIR/2025號批示
本人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14/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六)項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麥達堯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在城市規劃廳、城市建設廳,以及研究及翻譯處的工作範疇內,以下權限:
(一)核准規劃條件圖草案;
(二)對處理不具備准照而進行工程之程序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清拆、科處法律規定的罰款及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三)對處理處於殘危狀況或對公眾衛生或安全構成威脅之建築物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清拆、維修或改善,並科處法律規定之罰款及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四)對處理違反經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的規定的工程之程序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拆除及科處法律規定的罰款;
(五)根據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九條第五款(三)項的規定,發出證實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不存在現行法例所禁止的工程的證明;
(六)簽署有關判給承攬和取得財貨及服務的公開競投文書;
(七)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八)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九)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十)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二、授予副局長陳海英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在機電設施廳、行政廳及資訊處的工作範疇內,以下權限:
(一)對處理升降設備安全的監管及維護之程序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維修或更改、暫停使用升降設備、禁制工程,以及科處法律規定之罰款;
(二)對技術員、建築商及建築商業企業主、燃氣網絡設置實體及燃氣器材安裝實體、以及升降設備技術員和實體的註冊、續期、中止及註銷註冊作出決定;
(三)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四)批准本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或軟件;
(六)簽署有關判給承攬和取得財貨及服務的公開競投文書;
(七)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八)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九)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十)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授予機電設施廳廳長吳永輝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四)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發出電力裝置之臨時及確定使用准照,包括轉移確定使用准照的擁有權;
(八)對有缺漏或不完整的發給升降設備必要改善工程預先通知的補正作出決定;
(九)對升降設備必要改善工程預先通知的接納作出決定;
(十)發出屬於該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證明書;
(十一)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授予行政廳廳長盧貴芳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四)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簽署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八)驗證屬本局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九)批閱由本局負責支付費用之證明文件或在公共會計規定範圍內應由本局局長批閱的其他文件;
(十)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十一)簽署本局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二)接受因疾病所致之缺勤的合理解釋;
(十三)應人員的要求,簽署供申請貸款和更改銀行賬戶的文書;
(十四)對要求發出已獲使用准照案卷的專業計劃的圖則及相關文件的認證副本的申請作出批示;
(十五)對技術員、建築商及建築商業企業主、燃氣網絡設置實體及燃氣器材安裝實體、以及升降設備技術員和實體的註冊證明書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五、簽署公函之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法院、檢察院及保安部隊之公函,亦不包括在本局職責範圍內須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部門的文書。
六、所有簽署須按以下格式進行:
| 局 長 |
| 由...................長代行 |
| 姓 名 |
七、本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八、對行使第一款(二)項至(四)項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第五十九條(一)項所指的行為,得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九、對行使第二款(一)項及(二)項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指的行為,得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十、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其他行為,得向授權人提起必要訴願。
十一、由上述副局長及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二、廢止第05/DIR/2022號批示第五款、第10/DIR/2022號批示第一款及第01/DIR/2025號批示。
十三、在不妨礙第十一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第22/DIR/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港口管理廳廳長陳元盛以下權限:
(一)監察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c)項所指之船舶進出活動;
(二)許可客運碼頭通行證的發出、更換、續期及註銷,計算辦理客運碼頭通行證的費用,簽署相關公函;
(三)計算使用碼頭的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四)許可在客運碼頭非商用空間進行廣告宣傳活動及相關安裝工作,簽署相關公函;
(五)召集客運碼頭管理工作會議,簽署相關公函;
(六)許可在客運碼頭進行工程,簽署相關公函,但屬須向具權限實體取得准照或許可的工程除外;
(七)許可在客運碼頭進行活動儀式,簽署相關公函;
(八)許可客運碼頭經營人進行與經營相關的活動,簽署相關公函;
(九)許可在客運碼頭使用海事及水務局管理的公務停車場、使用各類電動車及升降台車,簽署相關公函;
(十)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十一)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十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十三)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十四)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五)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六)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十七)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十八)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十九)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授予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吳鎮庭以下權限:
(一)簽署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報到憑證、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個人資料紀錄、個人檔案證明、與離職相關的報酬通知、勤謹記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缺席學校及培訓活動合理解釋的聲明、取消學校及培訓活動報名的聲明以及提供此等文件的公函;
(二)簽署利害關係人已提交擔保的聲明書,以及通知收取或退還擔保金的公函;
(三)簽署在工程承攬及取得資產或服務程序中,有關邀請報價或投標、向財政局申請發出用於存入擔保金的憑單、通知判給決定、簽訂公證合同的手續與安排、提供公證合同複印本的公函;
(四) 簽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或報章上刊登各類文件的公函;
(五) 向有權限實體更新海事及水務局人員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六)向有權限實體提供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統計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七)向有權限實體提交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申請津貼、補助、福利以及購買保險的文件,更新申請津貼、補助、福利的申請人名單與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八)將有權限實體就財政預算事宜做出的決定通知相關部門,簽署相關公函;
(九)向有權限實體提交“公務通”、“一戶通”、“商社通”等電子政務或服務系統的申請表,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十)簽署匯款通知函;
(十一)簽署經郵資機收費之郵件的遞交憑單;
(十二)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以及相關公函;
(十三)簽署本局人員的職業稅登記表與離職申報表以及相關公函;
(十四)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十五)命令該廳人員在部門或因擔任職務所需而在其指定的地點提供工作;
(十六)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
(十七)批准該廳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
(十八)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九)許可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二十)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十一)訂定該廳人員的輪值表,但僅以獲批准採用輪值工作及已核准各班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為限;
(二十二)許可該廳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二十三)許可該廳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二十四)向有權限實體提交海事及水務局人員使用“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實體使用者帳戶”、“電子身份識別工具”、“財政局公共財政及公物管理網頁用戶”及“財政局資訊系統用戶”的資料,簽署相關文件及公函;
(二十五)簽署用作證明海事及水務局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並確認該等文件的副本;
(二十六)簽署計算和結算海事及水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十七)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十八)按法律規定,批准編制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人員的晉階。
三、有關簽署公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官方機構的文書。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廢止第16/DIR/2025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
八、在不妨礙第六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告示
第3/2025號告示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八十條、第九十條b)項、第九十七條第四款及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第二十六條,以及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告示適用於所有使用新城A區臨時航道(下稱:臨時航道)、與臨時航道相連港池、碼頭及海上設施之船舶。
第二條
一般規定
一、經海事及水務局批准的船舶方可使用臨時航道。
二、船舶僅可按照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示意圖所標示的航行方向駛入及駛離,但澳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下稱:澳門交管)指定其他航行路線除外。
三、臨時航道實施單向航行管制。
四、在臨時航道航行船舶的航速不得超過5節且不得追越。
五、船舶不得在臨時航道及港池內掉頭,但澳門交管批准者除外。
第三條
駛入規則
一、船舶必須按照附件一的示意圖所示的航行方向,經澳門水道進入臨時航道及外港航道,並以適當航向駛往與臨時航道相連接的港池、靠泊碼頭及海上設施。
二、船舶在進入臨時航道及外港航道前,必須使用甚高頻頻段(VHF)第1號專用頻道(156.025兆赫,G3E/F3E)向澳門交管申請,並待澳門交管批准後方可駛入臨時航道及橫越外港航道。
三、船舶須經澳門交管批准後,方得進入臨時航道,並應於船舶進港等候區保持慢速航行或依指示等候。
第四條
駛離規則
一、船舶必須按照附件二的示意圖所示的航行方向駛離,進入臨時航道及外港航道航行。
二、船舶在準備駛離前,必須使用VHF第1號專用頻道向澳門交管申請,並待澳門交管批准後方可進入臨時航道,並經外港航道離開。
第五條
守聽規則
船舶在第一條所指適用範圍內進行活動期間,船長必須安排船員在VHF第1號專用頻道保持24小時不間斷守聽。
第六條
友誼大橋橋墩保護措施
一、船舶須採取下列措施確保友誼大橋橋墩結構免受損害:
(一)以能維持航向及操縱性的最低速度航行;
(二)加強瞭望,採取必要避碰措施;
(三)遵守海事及水務局之航行指示。
二、船舶噸位達壹仟總噸或以上的船舶,尚須安排拖輪於作業現場全程協助,但船長於最近六個月內曾駕駛同一船舶通過臨時航道駛入及駛離港池各六次者除外。
第七條
特別規定
一、基於公共利益或為航行安全,海事及水務局可要求船舶遵守未載於本告示的要求。
二、經評估航行需求後,海事及水務局可豁免船舶遵守本告示中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示意圖及基本資訊
一、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之示意圖,以及附件三所載之臨時航道及船舶進港等候區的基本資訊均為本告示的組成部份。
二、上款所指的示意圖及基本資訊的修訂由海事及水務局透過航海通告發佈。
三、海事及水務局透過其網頁刊載附件的最新資訊。
第九條
生效
本告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附件一
駛入與臨時航道相連接的港池、碼頭及海上設施的示意圖
附件二
駛離與臨時航道相連接的港池、碼頭及海上設施的示意圖
附件三
臨時航道及船舶進港等候區的基本資訊
一、臨時航道位於友誼大橋東側,介乎新城A區西南端至澳門水道之間,橫跨外港航道及連接澳門水道;北界為外港航道17號燈樁之緯度圈,而南界為澳門水道右側。
二、臨時航道的邊界以四個專用標誌標示,其位置及燈質如下:
| 名稱 |
位置 |
燈質 |
射程 |
說明 |
| ZA1 | 22º10.83’N 113º 33.97’E |
夜間閃黃光 | 3 | 黃色浮標 |
| ZA2 | 22º 10.84’N 113º 33.88’E |
夜間閃黃光 | 3 | 黃色浮標 |
| ZA3 | 22º 11.26’N 113º 33.88’E |
夜間閃黃光 | 3 | 黃色浮標 |
| ZA4 | 22º 11.27’N 113º 33.84’E |
夜間閃黃光 | 3 | 黃色浮標 |
三、船舶進港等候區指與澳門水道相連,臨時航道的喇叭型入口區域。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08/AACM/2025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第72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順利進行,根據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六日期間,禁止澳門半島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但經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除外。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建 築 、 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01-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旅遊大學氹仔校區展望樓一樓考試場。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2-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旅遊大學氹仔校區展望樓一樓考試場。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3-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旅遊大學氹仔校區展望樓一樓考試場。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4-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區神父街160-260號聖保祿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5-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區神父街160-260號聖保祿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6-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區神父街160-260號聖保祿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7-CAEU-2025)
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而舉行城市規劃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因報名期間屆滿後沒有任何人士報考,該考試程序根據經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予以消滅。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8-CAEU-2025)
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消防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消防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而舉行消防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因報名期間屆滿後沒有任何人士報考,該考試程序根據經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予以消滅。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9-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化學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化學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化學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區神父街160-260號聖保祿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