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佩欣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以代替羅暉。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何志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羅瑾瑜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