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批示:

胡正敏–原屬檢察長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批示:

劉菲銀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現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謝少成在本局擔任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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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批示:

李嘉欣 - 原屬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辦公室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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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人力資源處處長黃雪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

— 何暉姸,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曾皓茵,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曾雅詩,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施銘載,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 李麗瑩及詹美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 呂嘉濠,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黃樂敏,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鄺雪瑩—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古錦雯—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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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煥庚—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廖子榮—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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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洪倩碧,一等關員編號37930,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五)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海關關長秘書,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述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姚靜怡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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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

黃天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張佩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勞嘉健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洪冰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

潘志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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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駿騏——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光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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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伍漢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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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文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官惠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任文案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開始生效。

姜姍姍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文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惠嬌,原屬身份證明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吳嘉希、黃梅芳及潘家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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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張安娜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更正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9頁之本局批示摘錄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Song Zhenjing”

應改為:“Song Zhe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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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子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惠嬌調任至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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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定期委任獲續期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自以下日期起生效:

姓名 官職 生效日期
梁卓洪 行政執照處處長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趙慧明 園林綠化廳廳長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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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羅容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3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黃志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6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秤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9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龔富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7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檢察長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幸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9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張安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8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熟練工人溫國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8661,其遺孀陳少梅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Carla Maria Perceliana de Jesus Tavares Gonçalves de Figueiredo,供款人編號62566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工作人員劉良鋼,供款人編號60824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公共建設局廳長黃昭文,供款人編號30090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羅麗華,供款人編號30095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中級法院法官李宏信,供款人編號608473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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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歐陽倩明及林展宏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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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聲 明 書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嘉玲及梁燕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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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伍偉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進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詠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雪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約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偉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瑞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艷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志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30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eronimo Silveira de Souz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美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保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寶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6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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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處長周文慧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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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廖偉傑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嘉懿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詠婷,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偉豪、李佩華及梁皓婷,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孫翼鳴,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郭金妹,為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廳長趙不還,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宏信,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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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第147/2025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晉升以下人員至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之警長職位:

原職位 新職位 編號 姓名 成績名次
副警長 警長 142011 侯世震 1
副警長 警長 131011 譚振輝 2
副警長 警長 260961 鄭華輝 3
副警長 警長 109991 曹偉航 4
副警長 警長 177981 鍾志軍 5
副警長 警長 102991 梁智恆 6
副警長 警長 154991 劉寶傑 7
副警長 警長 267971 曾國靜 8
副警長 警長 165961 伍嘉輝 9
副警長 警長 253951 吳華喜 10
副警長 警長 121001 陳志光 11
副警長 警長 121981 郭松德 12
副警長 警長 126991 徐燕峰 13
副警長 警長 133961 馮智聰 14
副警長 警長 223951 梅肇煊 15
副警長 警長 147991 鄭偉強 16
副警長 警長 364921 林志豪 17
副警長 警長 239981 張義恆 18
副警長 警長 247971 梁益雄 19
副警長 警長 109941 呂國樑 20

二、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批准上述人員的晉升及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的起始日追溯至2025年9月25日。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第148/2025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1)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二)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晉升以下人員為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之高級警長職位:

原職位 新職位 編號 姓名 成績名次
警長 高級警長 158971 容家偉 1
警長 高級警長 177971 郭寶勝 2
警長 高級警長 104011 丘龍恩 3
警長 高級警長 251971 岑浩偉 4
警長 高級警長 119971 崔敬業 5
警長 高級警長 209961 林木通 6
警長 高級警長 151931 吳智偉 7
警長 高級警長 107910 黃雪紅 8

二、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批准上述人員的晉升及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的起始日追溯至202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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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溫柳寧、梁穎冬、鄭志豪、岑海珊、呂永新、林雪環、張健康及施艷紅,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至第八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九)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芷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晰珩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朱啓華及梁慶餘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煥笑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浩林、何嘉穎、黃偉峰、余霈迎、吳炳滿及韋凌康,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嘉欣,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調任至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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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第14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十五條第一款(二)項(3)分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五)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二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晉升下列人員為消防局基礎人員級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及年資生效日期如下:

原職位 新職位 編號 姓名 生效日期
消防員 一等消防員 401060 黃靜雯 2025年7月3日
消防員 一等消防員 403041 盧偉強 2025年7月14日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第146/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一、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1)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二)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晉升下列人員至消防局高級消防區長職位:

(一) 消防區長 編號432981 蕭偉明;
(二) 消防區長 編號403961 冼有根;
(三) 消防區長 編號420971 楊結偉;
(四) 消防區長 編號463921 麥懿榮。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以及按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計算的薪俸,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第144/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一、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晉升下列人員至消防局消防區長職位:

(一) 副消防區長 編號428991 吳文迪;

(二) 副消防區長 編號405991 黃永達;

(三) 副消防區長 編號424981 黎春華;

(四) 副消防區長 編號408991 李海天;

(五) 副消防區長 編號404970 郭秀雲;

(六) 副消防區長 編號436951 蘇建國;

(七) 副消防區長 編號406951 李健中;

(八) 副消防區長 編號419011 黃海泉;

(九) 副消防區長 編號402940 林妙卿;

(十) 副消防區長 編號430951 黃裕豐;

(十一) 副消防區長 編號419971 趙子杰;

(十二) 副消防區長 編號434921 周堅永。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劉美汐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劉雅婷 — 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

蕭潔銘及吳璟瀅 — 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黃潤盈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施雅欣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簡少佳 —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偉然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李嘉欣 — 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陳翊智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李子軒 — 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何麗妍、簡雪青、巫紅英及王雪嫻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João Manuel de Melo Jorge de Magalhães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陳淑嫻及楊曉珊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鍾慧詩及吳麗婷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麥理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34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田曉燕,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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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兆堃擔任本局特別計劃處處長,為期六個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何兆堃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特別計劃處處長。

2. 學歷:

– 旅遊學院與澳門理工學院旅遊企業管理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 2010年10月至2017年10月,民政總署公關督導員;

– 2017年11月至今,體育局技術員;

– 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體育局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代處長;

– 2025年7月至今,體育局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處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盧綺雲在本局擔任大眾體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六個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于靖濤,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Isabel Constança Pereira Jorge Cachapuz Guer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白文浩,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Manuel Barreto Duarte Est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江嘉晉──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郭志豪──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從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溫敏英、蔡芳妹、羅家豪、曾浩華、楊蓓云、歐陽淑敏、李麗嫦、高凌鋒、吳美娥、楊錦孺、鄭雪艷、李旭輝、曾小妮、施雙圓、張淑嫻、李潔楨、李婷婷、吳麗絲、鄧權德、郭加偉、羅芷茵、葉家進、胡俊明、楊麗嫦、黃泳航、張秀芳及穆鳳玲,從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

陳家俊、林思怡、陳玉嬋、蕭泳欣及歐陽楚筠,從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

李艷芬──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袁敏慧和盧柏軒──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東成、洪慶元及黃潤興──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關羲晉 - 應其要求,註銷第DE0068號牙科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李少苑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82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5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3號美美大廈1樓A座的福康中醫綜合診所更改名稱為福康醫療中心。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鎮安中醫診所(東望洋)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 – 0539號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曹慶東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106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房鋒俊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96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壹心醫療中心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 - 0312號執照失效。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新康輝有限公司發給“新康輝”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368),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12樓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1樓BB1座B5室。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永春藥業有限公司發給“永春(康和廣場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36),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72號康和廣場地下F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華大街11號海南花園第1座地下R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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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華基,因達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麗貞,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自願退休,其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亦於同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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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小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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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柱洪,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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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欣傑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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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方思薇學士擔任航道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胡柱鵬碩士擔任海域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林純碩士擔任水資源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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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岑慧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何鍏東-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羅領欣-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一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張德勇-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6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嘉稀-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歐陽艷愛-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黃耀安-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6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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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善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偉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志東、李健昌及韋帝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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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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