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第十七屆澳門海關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及典試委員會的組成,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所作之批示,批准更改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及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
正選成員
主席:余展強關務監督
委員:邱慧琳醫生
吳強醫生
陳家豪醫生
秘書:梁碧詩首席關員
候補成員
主席:林健軍關務監督
委員:劉子健醫生
鍾家榮醫生
鄧瑞停醫生
秘書:陳雪華首席關員
典試委員會:
正選成員
主席:龔雄副關務總長
委員:利開慶關務監督
梁仲然高級關務督察
秘書:杜健寧副關務督察
候補成員
主席:林健軍關務監督
委員:余展強關務監督
梁達庭高級關務督察
秘書:區健濠副關務督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78/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現行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款,本人決定:
一、授予行政公職局法律技術廳代廳長林穎冬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第081/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4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75/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陳玉玲、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羅志堅、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以及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張了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轉授予行政公職局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張了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2)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3)批准發放不超過三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4)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5)批准為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6)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7)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8)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9)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10)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一千澳門元為限;
(11)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批准為行政公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社團活動資助通知書;
(2)批閱公職福利處轄下設施租借申請。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馮若儀
第082/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4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77/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林婷婷、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梁藝瀠及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曾莉莉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 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 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曾莉莉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 簽署課程招生、寄送已簽發證書、派發印刷品或宣傳品、借用場地的函件;
(2) 簽署召集書、培訓課程的出席、修讀或修畢聲明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陳淑貞
第083/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4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76/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電子政務廳廳長鮑志偉、語言事務廳廳長孔潔心及政府資訊中心主任陳俊賢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轉授予行政公職局政府資訊中心主任陳俊賢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政府資訊中心在職責範圍內開展的案卷活動所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的通訊文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陳子健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王金祿之遺孀梁金容,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通 告
第37/2025號財政局局長批示
財政局局長行使第24/2024號法律核准的《稅務法典》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稅務住所申報書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第27/sdir/DSAL/2025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8/dir/DSAL/2025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就業廳代廳長陳嘉賢,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就業廳代廳長陳嘉賢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子慧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決議摘錄
事項:重新授予日常管理行為的權力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989/CA號決議,向行政人事管理處副總監陳敏紅、行政領域職務主管羅智江、物資供應領域職務主管陳藹琳及人力資源領域職務主管李建邦授予以下日常管理行為的所需權力:
一、授予行政人事管理處副總監陳敏紅或其代任人以下的權限:
(一)核准行政人事管理處人員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二)批准支付已獲上級許可的費用之最高限額(須經簡單批示或聯合批示批准的費用)為七萬五千澳門元(MOP75,000.00);
(三)批准因本局正常運作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方面的開支,最高限額為五萬澳門元 (MOP50,000.00);
(四)按法律規定,批准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哺育津貼與殮葬費津貼;
(五)按法律規定,批准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的藥物、診療及住院補助開支,最高限額為五萬澳門元 (MOP50,000.00) ;
(六)按法律規定,批准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出外公幹的開支(包括旅費、交通費、住宿及其他),最高限額為五萬澳門元 (MOP50,000.00) ;
(七)按法律規定,批准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的出差津貼,最高限額為一萬澳門元 (MOP10,000.00) ;
(八)批准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出外公幹的個人意外及旅遊保險,最高限額為三千澳門元 (MOP3,000.00) ;
(九)批准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的預支薪酬申請,最高限額為十萬澳門元 (MOP100,000.00) ;
(十)簽署及發出不屬行政管理委員會專屬權限的各種聲明書;
(十一)簽署及確認衛生護理證;
(十二)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
(十三)簽署職業稅── 第一組 ── 登記表M/2格式、離職申報表M/2A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M3/M4格式、不屬課稅收益明細表M3/M4格式附件A、家庭津貼及房屋或租屋津貼申報表M3/M4格式附件B ;
(十四)簽署及發出為執行行政人事管理處日常管理工作所需之公函 (但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之公函除外) ;
(十五)批閱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二、 授予行政領域職務主管羅智江以下的權限:
(一)支付已獲上級許可的費用之最高限額(須經簡單批示或聯合批示批准的費用)為三萬澳門元(MOP30,000.00);
(二)批准因本局正常運作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方面的開支,最高限額為一萬澳門元 (MOP10,000.00) ;
(三)核准行政領域人員的特別大假選定及年假選定、更改、取消、提前或延後享用;
(四)核准行政領域人員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決定行政領域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及出勤記錄的解釋。
三、授予物資供應領域職務主管陳藹琳以下的權限:
(一)支付已獲上級許可的費用之最高限額(須經簡單批示或聯合批示批准的費用)為三萬澳門元(MOP30,000.00);
(二)批准因本局正常運作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方面的開支,最高限額為一萬澳門元 (MOP10,000.00);
(三)核准物資供應領域人員的特別大假選定及年假選定、更改、取消、提前或延後享用;
(四)核准物資供應領域人員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決定物資供應領域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及出勤記錄的解釋。
四、授予人力資源領域職務主管李建邦以下的權限:
(一)支付已獲上級許可的費用之最高限額(須經簡單批示或聯合批示批准的費用)為三萬澳門元(MOP30,000.00);
(二) 按法律規定,批准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的藥物、診療及住院補助開支,最高限額為一萬澳門元 (MOP10,000.00);
(三)核准人力資源領域人員的特別大假選定及年假選定、更改、取消、提前或延後享用;
(四)核准人力資源領域人員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決定人力資源領域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及出勤記錄的解釋。
五、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權、收回權及廢止權。
六、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刊登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對行使本通告所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 澳門元 |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 財政儲備資產 | 656,144,622,698.86 | 其它負債 | 1,627,994,508.64 | |||
|
銀行結存 |
265,356,694,648.28 | |||||
|
債券 |
109,438,094,049.39 | |||||
|
外判投資 |
281,349,834,001.19 | 財政儲備資本 | 658,718,729,990.31 | |||
|
其他投資 |
0.00 |
基本儲備 |
167,286,085,050.00 | |||
|
超額儲備 |
456,535,248,968.90 | |||||
| 其他資產 | 4,202,101,800.09 |
本期盈餘 |
34,897,395,971.41 | |||
| 總計 | 660,346,724,498.95 | 總計 | 660,346,724,498.95 |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陳君儀 |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06/1.2/2025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32/1.1/2025號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代廳長廖偉傑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廳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廳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廳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廳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代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由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區家穎
存 款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決議摘錄
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第030/CA號決議:
一、將下列權限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劉杏娟,倘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陳君儀:
a. 保存存款保障基金的收入;
b. 許可作出由存款保障基金本身預算承擔且不超過一萬澳門元的開支,並批准其支付;
c. 處理及解決存款保障基金的往來事務。
二、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上述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及
五、廢止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第012/CA號決議。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存款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黃善文
委員:劉杏娟
懲 教 管 理 局
通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現通知懲教管理局前勤雜人員梁容芳,按照本人於2025年10月31日在第00008-PDD/DSC/2025號紀律程序作出的裁定批示,對上述人員科處相當於2日薪俸及其他固定及長期報酬之總額的罰款處分。
按照同一《通則》第308條第4款的規定,本通告自公佈後十五日視為已通知上述人員。
就處分的決定,按照同一《通則》第340條及341條的規定,上述人員可在已通知之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或三十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第00610-DP/DSC/2025號批示
按照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李日明:
(一)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二)就年假及缺勤方面,行使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有關本人的職權;
(三)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及相關規定的補償;
(五)批准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懲教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七)批准提供與懲教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按上項的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的開支;
(十)除(八)項及(九)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懲教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李日明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第00611-DP/DSC/2025號批示
按照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路環監獄獄長林錦秀:
(一)在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範圍內,批准路環監獄人員享受年假,以及就該等人員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作出經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的《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並配合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所指屬懲教管理局局長職權的一切行為,但有關紀律制度的規定除外;
(三)作出經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的《路環監獄規章》,並配合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所指屬懲教管理局局長職權的一切行為;
(四)作出經第1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行為;
(五)批准提供與囚犯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七)批准路環監獄人員輪值工作,並批准獄警隊伍人員的值勤時間表。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路環監獄獄長林錦秀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第00612-DP/DSC/2025號批示
按照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少年感化院院長余珮琳:
(一) 在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範圍內,批准少年感化院人員享受年假,以及就該等人員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 批准提供與收容於少年感化院的青少年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四) 批准少年感化院人員輪值工作。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少年感化院院長余珮琳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第00613-DP/DSC/2025號批示
按照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資源及資訊管理廳代廳長鄧敏心:
(一)在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範圍內,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路環監獄及少年感化院的人員除外;
(二)批准短期無薪假;
(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取得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
(七)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的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八)簽署並發出涉及本款職權事宜的文書。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資源及資訊管理廳代廳長鄧敏心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第00614-DP/DSC/2025號批示
按照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梁天明:
(一)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二)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簽署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六)簽署並發出涉及本款職權事宜的文書。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人力資源處處長梁天明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第00615-DP/DSC/2025號批示
按照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
(一)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發放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 簽署並發出涉及本款職權事宜的文書。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TU-A30-LA1-1225C-61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旅遊大學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 澳門旅遊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2024號校董會授權決議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決議修改經第4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個人服務,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旅遊大學經第8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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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3學分。
附件二
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第一學年 | |||
| 英語—中級I | 必修 | —* | 3 |
| 英語—中級II | 必修 | —* | 3 |
| 餐飲概論 | 必修 | 45 | 3 |
| 會計及預算管理 | 必修 | 45 | 3 |
| 數碼技能I | 必修 | 45 | 3 |
| 商業管理學概論 | 必修 | 45 | 3 |
| 國家體制與澳門特區研究 | 必修 | 45 | 3 |
| 市場學原理 | 必修 | 45 | 3 |
| 旅遊經濟學 | 必修 | 45 | 3 |
| 會展業概論 | 必修 | 45 | 3 |
| 實踐課 | 必修 | 180 | 3 |
| 一門載於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 | 必修 | 45 | 3 |
| 第二學年 | |||
| 英語溝通技巧I | 必修 | 45 | 3 |
| 英語溝通技巧II | 必修 | 45 | 3 |
| 財務管理 | 必修 | 45 | 3 |
| 數碼技能II | 必修 | 45 | 3 |
| 統計學 | 必修 | 45 | 3 |
| 人力資源管理 | 必修 | 45 | 3 |
| 市場營銷策略 | 必修 | 45 | 3 |
| 會展計劃與協調 | 必修 | 45 | 3 |
| 公共關係 | 必修 | 45 | 3 |
| 中國研究 | 必修 | 45 | 3 |
| 餐飲活動實務策劃 | 必修 | 45 | 3 |
| 一門載於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 | 必修 | 45 | 3 |
| 第三學年 | |||
| 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 會議展覽管理 | 必修 | 45 | 3 |
| 籌辦盛事 | 必修 | 45 | 3 |
| 會展活動科技 | 必修 | 45 | 3 |
| 酒店與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 必修 | 45 | 3 |
| 實習 | 必修 | 800-1248 | 6 |
| 一門載於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 | 必修 | 45 | 3 |
| 第四學年 | |||
| 會展危機管理 | 必修 | 45 | 3 |
| 體育盛事管理 | 必修 | 45 | 3 |
| 策略管理學 | 必修 | 45 | 3 |
| 服務質量管理 | 必修 | 45 | 3 |
| 設施及物業管理 | 必修 | 45 | 3 |
| 節慶活動的社會視角 | 必修 | 45 | 3 |
| 消費者行為學 | 必修 | 45 | 3 |
| 學生須修讀下列任一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 第一組 | |||
| 論文 | 必修 | — | 6 |
| 第二組 | |||
| 畢業專題研習 | 必修 | — | 3 |
| 一門載於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 | 必修 | 45 | 3 |
| 總學分 | 123 | ||
* 學生將按照語言能力評核成績獲安排入讀本學科單元/科目所設45學時或67.5學時的班級。
表二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溝通與協商 | 選修 | 45 | 3 |
| 食品知識 | 選修 | 45 | 3 |
| 美食學概論 | 選修 | 45 | 3 |
| 營養學 | 選修 | 45 | 3 |
| 餐飲服務運作 | 選修 | 45 | 3 |
| 當代廚藝研究 | 選修 | 45 | 3 |
| 高階英語 | 選修 | 45 | 3 |
| 酒店及旅遊業商業分析 | 選修 | 45 | 3 |
| 電子零售 | 選修 | 45 | 3 |
| 藝術行政與管理 | 選修 | 45 | 3 |
| 品牌傳播 | 選修 | 45 | 3 |
| 房務運作 | 選修 | 45 | 3 |
| 博彩管理 | 選修 | 45 | 3 |
| 葡萄酒研究 | 選修 | 45 | 3 |
| 表演藝術概論 | 選修 | 45 | 3 |
| 中西藝術鑑賞 | 選修 | 45 | 3 |
| 表演藝術行銷 | 選修 | 45 | 3 |
| 心理學概論 | 選修 | 45 | 3 |
| 餐飲成本控制 | 選修 | 45 | 3 |
| 數碼營銷 | 選修 | 45 | 3 |
| 零售學原理 | 選修 | 45 | 3 |
| 品牌管理 | 選修 | 45 | 3 |
| 旅遊地理學 | 選修 | 45 | 3 |
| 康樂與休閒管理 | 選修 | 45 | 3 |
| 基礎導賞技巧 | 選修 | 45 | 3 |
| 智慧旅遊 | 選修 | 45 | 3 |
| 特殊興趣旅遊 | 選修 | 45 | 3 |
| 旅遊跨文化溝通 | 選修 | 45 | 3 |
| 普通話I1, 2 | 選修 | 45 | 3 |
| 普通話II1, 2 | 選修 | 45 | 3 |
| 普通話III1, 2 | 選修 | 45 | 3 |
| 普通話IV1, 2 | 選修 | 45 | 3 |
| 葡語I2 | 選修 | 45 | 3 |
| 葡語II2 | 選修 | 45 | 3 |
| 葡語III2 | 選修 | 45 | 3 |
| 葡語IV2 | 選修 | 45 | 3 |
註:
1. 普通話設有母語為漢語者及母語為非漢語者的班級,學生將因應自身語言條件獲安排入讀合適班級。
2. 學生須按進階方式修讀同一語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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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數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72-D54-9725C-63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哲學博士(數學)課程的中文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哲學博士(數學)課程的中文名稱更改為哲學博士學位(數學)課程。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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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數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數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數學)課程
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 學生須修讀第一組的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以及第二組的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以取得12學分: | |||
| 第一組 | |||
| 高等計算科學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概率統計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數學專題 | 選修 | 45 | 3 |
| 第二組 | |||
| 高等泛函分析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數理統計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數值分析 | 選修 | 45 | 3 |
| 高等偏微分方程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概率論 | 選修 | 45 | 3 |
| 高等實分析 | 選修 | 45 | 3 |
| 總學分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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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電腦科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70-D60-9725D-62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哲學博士(電腦科學)課程的中文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哲學博士(電腦科學)課程的中文名稱更改為哲學博士學位(電腦科學)課程。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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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電腦科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電腦科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電腦科學)課程
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 高等電腦科學專題 | 必修 | 45 | 3 |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 學生須修讀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 高等大數據處理與分析 | 選修 | 45 | 3 |
| 高等雲計算與分佈式系統 | 選修 | 45 | 3 |
| 高等計算機通信與網絡 | 選修 | 45 | 3 |
| 高等計算機視覺和模式識別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機器學習:理論與方法 | 選修 | 45 | 3 |
| 高等自然語言處理 | 選修 | 45 | 3 |
| 總學分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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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電機及電腦工程)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68-D71-9725C-64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哲學博士(電機及電腦工程)課程的中文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哲學博士(電機及電腦工程)課程的中文名稱更改為哲學博士學位(電機及電腦工程)課程。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電機及電腦工程)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工程
三、專業:電機及電腦工程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電機及電腦工程)課程
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 學生須修讀第一組的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以及第二組的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以取得12學分: | |||
| 第一組 | |||
| 微電子的先進研究與趨勢 | 選修 | 45 | 3 |
| 碳中和智慧能源 | 選修 | 45 | 3 |
| 電機與電腦工程的先進研究和趨勢 | 選修 | 45 | 3 |
| 第二組 | |||
| 自適應與智能控制 | 選修 | 45 | 3 |
| 高等物聯網數據分析專題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數字信號處理專題 | 選修 | 45 | 3 |
| 應用電機及電腦工程數學 | 選修 | 45 | 3 |
| 統計學習與決策理論 | 選修 | 45 | 3 |
| 總學分 | 30 | ||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11/AACM/2025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火炬傳遞活動順利進行,根據2021年10月5日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期間,禁止澳門半島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但經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除外。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