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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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組成部份的《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第九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余琴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的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替代歐永棠,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一月六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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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