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核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日東紡澳門玻纖紡織有限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在華逸飛私人公證員第3冊第136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蒲桃街111號、桉樹街116號和聯生海濱路204號,名為E1地段轉租賃合同之附加合同。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份修改。由於E1地段的前任轉承租公司日東紡澳門玻纖紡織有限公司讓與其合同地位予天使澳門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故目前該地段的轉承租公司為天使澳門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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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張潤民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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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的規定,以及按照上述法律附件五所規定的職權,對治安警察局局長吳錦華警務總監(編號125861)傑出的工作表現,予以嘉許。

吳錦華警務總監(編號125861)於1986年加入澳門保安部隊,於1991年至1995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1995年進入高級職程,服務於特警隊多年,於2014年1月獲委任為特警隊指揮官,其後更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以及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直至自2019年12月20日起出任治安警察局局長至今。

吳錦華局長忠誠盡責、克盡其職、躬先表率,多年來與監督實體及局方領導層齊心協力,竭力帶領治安警察局高效履行法定職責,不斷提升各項執法工作水平及人員素質,帶領治安警察局出色地應對本澳治安及民防工作上的各項挑戰,從不計較個人得失,充分展現出一名優秀公僕專業實幹的形象,其優秀專業的表現和敬業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基於吳錦華警務總監在擔任治安警察局領導期間,為維護社會安全和安寧作出無私及卓越的貢獻,現特藉吳局長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李煜輝關務總監(編號61921)擔任副關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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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子麒—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羅玉儀—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玉琴—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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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科技管理廳廳長區偉麟,編號03006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010-何芷珊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偉建,編號為21001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40點,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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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梁雪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0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梁慧蓮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陳少珊、何曉俊、甘麗雲、梅立威、盛明珠、鄧卓珩及黃嘉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1款(6)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梁俊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梁雪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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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燕玲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楊文昌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潔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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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澳 門 駐 里 斯 本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譚德毅在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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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關齊好,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園林綠化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玉芬,薪俸685點,獲准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建設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Sanchez Valentin Tampoc,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4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陸國賢,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少娟,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71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冼錦雄,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黃銳開,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陳明新,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44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袁燕玲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法律及公證處:

Couto do Rosário Violeta Maria – 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3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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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薛鳳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3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退休一般服務助理員梁耀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17,其遺孀胡燕蘭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教育暨青年局退休高級葡文中學教師Isabel Maria Gomes Cabral Ventura Pinto Marqu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281,其鰥夫馬正恆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支付所訂金額之千份之945。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勞工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麗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8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社會工作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麗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5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宏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3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退休副消防區長李志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335,其遺孀劉瓊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顧問醫生Maria Isabel Dias Coimbra Lourenço Mira,供款人編號62001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廳長黃寶儀,供款人編號30095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尹力昌,供款人編號60483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大學輕型車輛司機劉柱洪,供款人編號606584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李社宏,供款人編號604652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局高級技術員Margarida Maria Vieira Crespo,供款人編號60508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李志行,供款人編號30162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技術工人周煥心,供款人編號60130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灼桐,供款人編號60333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李奇華,供款人編號60350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梅秀鳳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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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桂曉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海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蔡志鋒、何硯亢、林健恆及蘇雪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澳門王子冰室(上葡京店)”,葡文名稱為“SALA DE GELO PRÍNCIPE DE MACAU (LOJA DE PALÁCIO GRANDE LISBOA)”和英文名稱為“MACAO PRINCE CAFÉ (GRAND LISBOA PALACE)”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5年11月24日獲發第Q0044.08號准照,持有人為“樂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BI COMIDA E BEBIDA ADMINIST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OBI FOOD & BEVERAGE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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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邱吉爾咖啡匯”,葡文名稱為“O GABINETE DE CHURCHILL”和英文名稱為“CHURCHILL'S CABINET”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5年11月12日獲發第ERSB0016.08號准照,持有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倫敦人酒店”第2層(L2),2203F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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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紅荔村腸粉”的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在2025年11月5日獲發第Q0043.08號准照,持有人為“紅荔村(澳門)餐飲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RESTAURAÇÃO HONG LI CUN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NG LI CUN (MACAU) CATERING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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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談展邦,原屬勞工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素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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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馬起峰,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慧敏、郭家聰、劉佩雯及吳燕超,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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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15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一、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履歷評審晉升方式晉升下列人員至消防局消防總長的職位:

(一)副消防總長 編號401051    陳明德;

(二)副消防總長 編號401991    吳家偉;

(三)副消防總長 編號402091    陳明。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本批示簽署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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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陳露堅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家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劉思恩、勞曦明、黃文櫻、吳月桃、陳志銳、李松開、陳錦明、蔣詠熙、錢達誠、鄧美玲、余惠娟、鄭小燕、盧少婷、陳晳勇、毛日娥、李雲、趙源福、何麗貞、王燦源、盧偉堅、宋丹婷及阮笑群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金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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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批示:

應余麗成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批示:

Rafael Duarte Branco da Gama — 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林麗燕,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許錦超及梁佩佩,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羅俊彥、余楚欣、余秀明及黃穎詩,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馮貴蓮、梁政姸及方娜彬,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及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詩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魏碧芬,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

饒桂詩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張潔儀、洪慧敏、楊艷艷、李金薇、盧碧燕及蕭詠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歐陽惠香、洪朝欽、林貫名及李振祥,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余珏佑,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張文開,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林麗明、廖艷芳、潘筠慧、蕭穎源、黃宗偉及余家偉,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饒桂詩、袁嘉雯及黃家榮,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姚凱俊、林永池、盧偉成及胡慧嫺,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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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根娣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李君亮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蔡少軍 — 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80;

梁麗香、黃洪強及鄭綺兒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蔡榮祺 — 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

陳澤志 — 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90;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自鏡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杰康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張裕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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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鄒國偉在本局擔任體育發展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國洪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張淇在本局擔任財政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起續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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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徐嶸婷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308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聚澳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JOV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4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B19,持牌人為聚澳大健康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B19。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梁嘉詠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3009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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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御寵一人有限公司發給“靈達康”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369),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太和巷10-C號成明閣(A,B,C,D,E,F座)地下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1號昌龍工業大廈2樓E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怡安堂集團(澳門)有限公司發給“怡安堂”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370),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前地120號永堅工業大廈6樓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12樓G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林志豪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98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誠興”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菜園新街45號建富新村地下S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徐家頴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6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同恩”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龍嵩正街喜年華大廈2-C號C1座地下及閣樓及2-D號C座地下及閣樓。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榮安藥房有限公司發給“榮安”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38),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56號莉娜大廈地下,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M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8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義字街22號新勝大廈B座地下及閣仔之“新勝”藥行准照所有權轉移予趙德昌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羅神父街1-A號寶益大廈4樓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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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許華寶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官職
李麗萍 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
葉少媚 社會重返廳廳長
張惠芬 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卓麗曉 社會援助處處長
陳耀虹 家庭服務處處長
劉結艷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處長
甘潔玲 長者服務處處長
胡綺梅 防治問題賭博處處長
梁嘉輝 專業發展及計劃處處長
張景輝 機構津助管理處處長
蔡佩盈 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處長
譚志廣 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李玉玲 財務及財產管理處處長
王翠華 法律及翻譯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林佩嫦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社區協作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止。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夏家玲,因達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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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袁成業,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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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黃國馳,本校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張毅杰,本校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黃日華,本校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林靜雯,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健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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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並同時根據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李玉蓮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佩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蔡文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光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潤民,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起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徵用,並於同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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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燕娣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彭添明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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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周德培-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0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達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李逸庭-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督察的薪俸點29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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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環 保 與 節 能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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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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