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52
II
SÉRIE

Sexta-feira, 26 de Dezembro de 202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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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正念藝術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25。

澳門正念藝術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正念藝術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E ATENÇÃO PLENA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大馬路465號祐漢永添新邨第一期9樓F。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推廣正念藝術的理念與實踐,促進其在不同領域(如心理健康、教育、社會工作等)的應用與發展;

二、鼓勵與支持正念藝術相關的研究,促進學術交流與成果分享;

三、提供教育及培訓機會,培育正念藝術的專業人才,並提升大眾對正念藝術的認識與關注;

四、建立國際性平台,促進正念藝術領域專業人士及機構之間的合作與互動;

五、支持本地及國際社區,將正念藝術融入日常生活,提升個人及社會的身心健康與和諧。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七天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撤消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第 一 公 證 署

霸龍葡萄酒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25。

霸龍葡萄酒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霸龍葡萄酒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O VINHO BARÓN”,英文名稱為“BARON WINE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栢林街86號大豐廣場第二座地下J閣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址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澳門葡萄酒文化,促進澳門葡萄酒行業發展,建立葡萄酒訊息交流平台,供大眾分享交流最新的葡萄酒資訊,以連結澳門和世界各地之葡萄酒愛好者。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任何年滿十八歲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理事會有權審批及拒絕任何申請者的入會申請。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條 理事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榮譽名銜

1. 本會有權對會員給予榮譽名銜,設創會主席,名譽會長及顧問。

2. 創會主席無任期限制,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為著刊登的目的,茲證明後附文本為“澳門新進人才聯誼會”的社團成立的章程內容,有關的內容是取自存載於本辦事處的社團及財團文件簿冊第1/2025號,文件編號3的文件,共6頁,每頁均蓋上本署之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為據。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da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PARA NOVOS TALENTOS DE MACAU”,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vinte e cinco, ocupa seis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新進人才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進人才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para Novos Talent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New Talent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本會宗旨為:

1. 協助人才引進計劃之來澳人士解決職業發展、文化和生活等方面的問題,為會員提供優質、高效、個性化的人才服務,助力滿足會員在澳基本需求。

2. 透過凝聚各方人士並提供全方位的支援,幫助人才更好地適應和融入本地社區。這些支持和幫助包括但不限於職業建議、社交文化活動和生活支持等,同時促進彼此之間的交流和互動。

3. 定期與政府部門和有關產業之協會舉行政策講解會、交流會、講座等,以協助會員高效了解澳門政策和市場狀況。

4. 核心服務有四大方面,包括產業建議、社交活動、文化交流、生活支援,有助於人才更好地瞭解澳門社會、建立社交網路、找到合適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並融入本澳社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5-287號中土大廈14樓M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四條

存續期限

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人才發展委員會之評分標準及要求,以及本會理事會進行投票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及建議;

5.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6. 退出本會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本會各機關通過決議的義務;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積極承擔本會籌辦的工作;

5. 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結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二. 會員大會的職責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 審議由理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 決定終止本會;及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相對多數贊同票。召開地點可以在澳門會址,也可以在其他地區召開。

六.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及領導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員守則和管理本社團,尤其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2. 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理事會可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士組成;

2.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3.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榮譽職位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於本會創立後加入本會的會員,只要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並經超過半數創立人同意後,均可以在通過會員大會決議同意成為創立人之一。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助、各種合法資助、捐贈以及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如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

財產和收益用途

1.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宗旨相符之活動。

2.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 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4. 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和遺漏)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高禮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Dezembro de 2025. — O Notário, Sérgio de Almeida Correi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加拿大經貿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大會。設有創會會長一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包括各政府部門文件的簽名及銀行開戶口、支票、文件等的簽名)。

(二)不變

(三)不變。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王者力量健力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騎士馬路330號樓宇信達廣場第一座三樓A至Z。

2. 不變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茲證明:

CERTIFICO:

一.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202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5卷第1號文件之“世界旅遊經濟研究中心”修改章程條文原件一式無訛。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foi extraída do original da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ENTRO DE PESQUISA ECONOMIA GLOBAL DE TURISMO”,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25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25.

二. 本證明共五頁,每頁均蓋上本署之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為據。

DOIS — Que ocupa 5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三. 本證明是用作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之用。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se destina a ser apresentada junto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de Justiça do Governo da R.A.E.M. 

世界旅遊經濟研究中心

第二條

(宗旨)

中心之宗旨是遵守「基本法」及遵循「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方針,就世界旅遊產業及其相關的經濟及社會議題進行研究與討論,以及舉辦「世界旅遊經濟論壇」等國際級的論壇、會議及活動,以推動世界的和諧發展。本中心為「世界旅遊經濟論壇」等國際級的論壇、會議及活動的秘書處,並擔任其日常行政管理及執行機構。

第三條 

(法人地址)

本中心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920號澳門世界貿易中心5樓A至C室。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址及成立有助中心工作開展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第八條 

(會員大會)

(…)

七、會員可現場出席會議,或透過視訊會議、其他電子方式出席,或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出席投票。本中心應確保所使用的通信方式的安全性。

(…)

九、會員大會亦可通過電子通信的形式被召集,只要涵蓋召集書的電子文件經合格的電子簽名簽署即可。

(…)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歐路飛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Dezembr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Rui Filipe Oliveir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證明書

中國——澳門汽車總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修改其章程,有關文本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5號的檔案組內,文件編號6。該社團章程的修改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汽車總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中國-澳門汽車總會」,英文名稱為“Automobile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China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utomóvel de Macau-China”,簡稱「A.A.M.C.」,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這項體育運動的最高機構,其總址必須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在本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粵港澳大灣區、中國內地其他城市;及其他國家或地區推行活動及行使其管轄權。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地下;辦事處設於路環石排灣馬路小型賽車場;本會亦可根據需要在澳門地區其他地址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及範圍

1. 本會為一無存續期限的非牟利社團,代表澳門機動車運動,其宗旨是推動及發展機動車體育運動,組織包括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輛的比賽。與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同類組織交流合作推動機動車文化,包括經典車及老爺車;

2. 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及車輛運輸的一切工作,積極推動道路安全;

3. 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推廣文娛、體育、賽車文化及一切相關的品牌文創發展工作並銷售有關產品。發展體育文化旅遊及其他產業;

4. 配合國際汽聯所有的工作及發展方向;

5. 提供福利、設施及培訓給予各屬會及會員享用,包括餐飲服務;

6. 為促進及達成以上宗旨,本會可獨立或與其他機構合作,在澳門本地或以外地區及國家,進行符合本會宗旨的投資,以及營運及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項目或法人實體;

7. 在以上六點所定的範圍內,本會的主要工作是:

(a)於本地及其他地區推動及組織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運動,並向其他私人及官方機構推動比賽及提供協助;

(b)推動及加強機動車運動員間的交流;

(c)設立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賽車學校,達到改善駕駛員以正確、安全及負責任的方法進行各種機動車運動;

(d)合力提高市民大眾對駕駛安全及預防措施方面的警惕性;

(e)開辦包括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比賽賽事工作人員培訓課程;

(f)與本澳公共及私人機構合作,完善與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運動相關的法律、規章及措施; 與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同類組織聯繫,嘗試為會員獲取上述組織內會員已有的利益;

(g)聯絡本澳各大消費商號,為會員爭取各項消費折扣優惠,以作為會員福利;

(h)設立緊急支援小組,為在本澳之駕駛人士提供支援服務;

(i)設立汽車租賃、保險及運輸部門,為會員及國際上同類之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j)為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在道路交通上的工作,本會將不斷加強及引進各種道路交通工具的服務工作,設立機動車輛檢測及認證中心,設立機動車輛尾氣排放檢測及認證中心,設立機動車輛維修員培訓及認證中心,設立機動車輛維修中心。積極推動各種交通工具的環保工作,及提高道路使用者的環保意識;

(k)與本澳、國內及海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公共及私人機構合作,落實體育文化旅遊及其他產業化工作,競投公共及私人機構標書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以下三種:

1. 團體會員;

2. 個人會員;

3. 名譽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已在本特區政府體育局登錄,從事體育運動的合法團體,即其具有獲本特區政府核准的章程、總址設在本澳、具當然組成的管理機關,申請加入本會且被接納者;須經理事會議決;並在每年一月繳交會費,可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團體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為:

1. 在規定限期內繳付由本會所訂的會費;

2. 遵守及使公正遵守本身團體、國際性機動運動組織和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

3. 尊重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及國際性機動運動組織和本會理事機關所決事宜;

4. 委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並享有大會之投票權;

5. 在任何情況下均與本會合作,以促進本地區及國家的機動運動,並準時在指定期限內繳交會費,不繳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個人會員) 凡對機動運動有興趣及願為實現本會宗旨作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並在每年繳交會費,可被接納為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但沒有第六條第 4 項之權利及義務,而對於任何人士有興趣參與本會所舉辦之賽事、 活動及參與工作者,則必須被接納為本會會員後才可享有此權利。

個人會員包括:

(a) 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及非永久性居民;

(b) 世界各地海外人士(海外會員)。

第八條——(名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獲頒名譽會員榮銜,由理事會推薦並經大會主席確認,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但沒有第六條第 4 項之權利及義務。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管理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 審判委員會。

以上四點所指之管理機關成員由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若在任期間無未能執行職務、辭退或其他情況時,則自動連任一屆。

第十條——為任職於管理機關的所有參選人將以一份整體名單參選;可有超過一份名單參選,但參選名單應以規定大小紙張及列明各參選人全名及附有參選人親筆簽名的個人聲明以提交參選。所有參選之名單,必須於會員大會召開日前五天內呈交總會,逾期作廢。

第十一條——所有管理機關成員共同履行兩年一屆的任期,自動連任一屆,任期可延續,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如管理機關出現空缺時,大會主席有權提升一位人選填補空缺,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填補上述空缺接任人的任期為任期餘下的日子。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 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除了行使其固有權限外,亦可行使理事長的權限。當主席因事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提名一位對社會有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決議後執行其職務直至該屆任期屆滿。

第十四條——在既定開會時間後,而主席仍未出席,則由總會理事長任主席。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各屬會及沒有投票權的所有管理機關成員組成,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屬會派出代表一名,並須出示該屬會一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

1. 討論及表決總會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2. 選舉及罷免總會管理機關成員;

3. 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拒絕接受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及帳目;

4. 對本特區及國家的機動車運動作出貢獻的任何行為頒發嘉獎狀;

5. 按照本章程及規章審議呈交予會員大會的上訴及對之作出決議;

6. 議決本會的解散;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四分之三屬會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只要有多於半數屬會出席,則議會視為有效;而第一次召集會員不足半數,第二次召集是在第一次召集後半小時作出,得以任何數目的出席屬會開會和決議有效。

第十八條——章程的修改建議只可在會員大會上討論或表決;所有章程的修改必需得到出席會員大會有投票權屬會超過四分三同意才能通過。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按照出席屬會過半數票決定,當有需要時大會主席則投決定性一票。大會主席有權簽署本會一切行政文件,包括代表本會對外簽署所有文件、授權書、報價單、合同、協議書及名譽會員之確認。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以及八名理事委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如有理事會成員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直至該屆任期屆滿。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 促使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

5. 訂定入會費,年度會費及各項活動之收費金額;

6. 名譽會員之推薦;

7.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 租入或購入動產及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 科處暫停會籍,永遠終止會籍,譴責和警告等處分;

10. 討論及表決總會各項內部規章;

11. 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12. 制定和解釋所有處罰規則的最終決策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除了上述權限外,亦有以下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4. 代表本會對外簽署所有文件、授權書、報價單、合同及協議書;

5. 在有司法糾紛時代表本會委託律師,包括但不限於法庭上內外事務。

6. 理事長權限可透過理事長簽署授權書轉移,包括代表本會對外簽署所有文件、授權代表出席開標會議、報價單、合同及協議書。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可解決和決定本會任何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知會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常設秘書人員及多個小組/委員會,以臨時限期與理事會訂立協議來執行職務,又給予由理事會聽取監事會意見後而訂定的薪酬,若本會架構成員參與有關的職務,亦有權收取該職務的薪酬,理事會為配合與世界各地機動車運動之工作,及配合體育文化旅遊產業工作可:

(a)委任對外工作小組處理對外事務工作;

(b)經理事會批准後,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可以成為全職職員收取薪酬。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其餘兩人為監事會委員。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就財政及行政行為給予意見並在會員大會中報告。如有監事會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七條——審判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審判委員長其餘兩人為審判委員會委員。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負責處理有關競賽上訴及判決的事宜。如有審判委員會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四章

體育小組

第二十八條——技術小組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兩人為技術小組委員。所有成員均需理事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負責處理有關競賽的技術事宜。如有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九條——裁判小組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兩人為裁判小組委員。所有成員均需理事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負責處理有關裁判的事宜。如有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五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本會資金的組成:

1. 各屬會及會員之會費;

2. 在各項活動、練習、正式賽事及競賽中之收益;

3. 合法基金的贈予、遺贈或津貼;

4. 本身的資產收益、銀行存款的利息、提供服務的收費及其他方式的投資及產業收益;

5. 競投標書服務收益;

6. 法律許可的任何其他收益。

第三十一條——管理機關成員無合理原因連續超過三次缺席會議,將被替換,依照理事會委任,其職位被視為出缺並將被填補。為了方便的理由,在宣告替換前,將該事實事先通知利害關係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會務年度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其解散只可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議決,最少須得到全體屬會會員的四分三通過方為生效。

第三十四條——在上條所指的解散獲通過情況,會員大會在表決後立即宣告構成總會財產的物業及資財的歸屬。

第三十五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

公證員 趙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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