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透過第MSC.391(95)號決議通過了《國際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安全規則》(《國際氣體燃料規則》),該規則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透過第MSC.391(95)號決議通過的上指《國際氣體燃料規則》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