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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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穎妍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並由其擔任主席,以代替吳惠嫻,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四月六日止。
二、委任張國華及譚麗霞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以分別代替周錫強及鍾聖心,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四月六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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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項,以及《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蘇凱慈的請求,免除其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包碧琪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
三、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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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