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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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為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主席,以替代鍾聖心,其官職的合法代任人即主席職務的代任人。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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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01,900.00(澳門元柒拾萬零壹仟玖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701,900.00(澳門元柒拾萬零壹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趙汝民;

委員:賴建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楊丹青;

候補委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林劍鋒;

候補委員:曾漢權。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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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66,900.00(澳門元伍拾陸萬陸仟玖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566,900.00(澳門元伍拾陸萬陸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吳海恩;

委員:黎宇明;

委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黎輝博;

候補委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林鍵。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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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6,100.00(澳門元陸萬陸仟壹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66,100.00(澳門元陸萬陸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黃樂宜,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委員:龍麗琪;

候補委員:杜卓濠;

候補委員:黃惠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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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個人資料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楊崇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姚欣;

委員:曾慶彬;

候補委員:梁以婷;

候補委員:莫雯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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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廖志漢,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馮家保;

委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倫紹發;

候補委員:李詠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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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89,9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189,9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子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張了了;

委員:葉浩昇;

候補委員:高海傑;

候補委員:朱偉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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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00,000.00(澳門元玖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900,000.00(澳門元玖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邱顯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婉琪代任;

委員:陳婉琪;

委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駱倩怡;

候補委員:朱皓欣;

候補委員:郭日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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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婉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唐偉杰;

委員:張麗馨;

候補委員:陳曉彤;

候補委員:鄭碧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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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05,000.00(澳門元肆拾萬零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金額為$405,000.00(澳門元肆拾萬零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邱潤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鄧德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嘉敏代任;

委員:梁嘉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勞建彬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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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柯超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羅敬桐;

委員:王天佑;

候補委員:陳微;

候補委員:林文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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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0,000.00(澳門元叁拾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30,000.00(澳門元叁拾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廖志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伍安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丁文香;

候補委員:趙潤娟;

候補委員:彭嘉敏。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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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1,000.00(澳門元叁拾捌萬壹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381,000.00(澳門元叁拾捌萬壹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元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陳毅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曾震宇;

候補委員:陳倩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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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770.00(澳門元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7,770.00(澳門元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穎芝;

委員:庄瑜芬;

委員:司徒夏云。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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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95,000.00(澳門元玖拾玖萬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95,000.00(澳門元玖拾玖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薛仲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岑錦榮;

委員:鄭佩欣;

候補委員:唐漢文;

候補委員:李英華;

候補委員:鍾燕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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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3,000.00(澳門元柒萬叁仟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3,000.00(澳門元柒萬叁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彭向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葉智恆;

委員:梁秀娟;

候補委員:韋孟持;

候補委員:張美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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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85,0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土地工務局一項金額為$185,0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海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盧貴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區文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唐儷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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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7,900.00(澳門元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金額為$117,900.00(澳門元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煒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鍾少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歐陽園美;

候補委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陳念嫦。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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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元壹拾貳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元壹拾貳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葉擴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袁文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林月華;

候補委員:林微笑。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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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9,500.00(澳門元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49,500.00(澳門元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李頴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容瑋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莫垂道,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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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地球物理氣象局一項金額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梁永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區健誠;

候補委員:郭詩韻;

候補委員:吳雅玲。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葡文版本

第2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8,000.00(澳門元捌萬捌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88,000.00(澳門元捌萬捌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雅永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劉麗群;

委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徐漢森。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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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