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一款,以及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結合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龐啓富為統計暨普查局局長,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委任龐啓富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龐啓富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統計暨普查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統計暨普查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以登錄於統計暨普查局預算,許可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所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統計暨普查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八)批准報廢被視為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統計暨普查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批准發佈常規和定期製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統計資料。
二、可對獲轉授權人行使上款所指職權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可向統計暨普查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職權。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40,500.00(澳門元柒拾肆萬零伍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740,500.00(澳門元柒拾肆萬零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龐啓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吳家恒;
委員:胡寶華;
候補委員:蔡英暉;
候補委員:程懿茵。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高麗珊為招商投資促進局的專責公證員。
二、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依次由歐陽紹雅及溫嘉玲代任。
三、廢止第6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