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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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招商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馮炳傑,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陸丹青;
(三)財政局代表羅鵲萍。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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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 — 因下列人士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獲續期至二零二七年二月六日:
(一)李藻森,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
(二)梁華峰,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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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駱偉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雪卿。
二、委任梁穎妍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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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 - 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六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舉行翌日起至二零二七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之日結束:
(一) 周笑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 張樂田;
(三) 黃浩彪。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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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財政局代表鄭藝婷為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趙明茵為候補成員,任期一年。
二、正選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三、候補成員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正選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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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