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分別透過第MEPC.271(69)號和第MEPC.272(69)號決議,通過了《修正〈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附則修正案和《船用柴油發動機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規則》(《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規則》)修正案,該等修正案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271(69)號決議通過的《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附則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272(69)號決議通過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規則》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