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和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分別透過第MEPC.266(68)號、第MEPC.270(69)號和第MEPC.274(69)號決議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防污公約》)附則I、附則II和附則IV的修正案;
經第MEPC.266(68)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而經第MEPC.270(69)號和第MEPC.274(69)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266(68)號決議通過的《防污公約》附則I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270(69)號決議通過的《防污公約》附則II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274(69)號決議通過的《防污公約》附則IV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