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決定對經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作出第一次修改。

二、是次修改是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發展策略的調整,對部分土地用途作出特定及必要的更改,尤其旨在為實施兩項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創造條件。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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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