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日曦為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陳浩星;

(二)馬若龍:

(三)邢榮發;

(四)飛文基;

(五)陸曦;

(六)許健華;

(七)蔣瀟玲;

(八)李自松;

(九)林昶;

(十)馮文偉;

(十一)李峻。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何凱玲;

(二)林煒琪。

四、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葡文版本

第10/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燕妮及江銳輝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續任鄧君明及何燕梅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詠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