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4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以替代原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一)行政法務範疇代表張潤民;
(二)運輸工務範疇代表黃啟文。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4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方少琼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袁文龍的代任人的職務。
二、委任林微笑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袁文龍的代任人,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私營機構 : | |||
第4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胡達忠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六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舉行翌日起至二零二七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之日結束:
(一)鄭冠偉,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梁美玲;
(三)馬健華。
三、上款(一)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四、擔任本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私營機構 : | |||
第4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項,以及《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韋海揚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