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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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一)莫啓明;
(二)丁啟安;
(三)施冠雄。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一)吳紹康;
(二)區頴晞;
(三)黃中原;
(四)鄔劍琴;
(五)賴健榮;
(六)吳志雄;
(七)林智超;
(八)高智濤;
(九)方紹龍;
(十)鄭文浩;
(十一)蕭家明;
(十二)林之瓏;
(十三)鄭杰釗;
(十四)高冠鵬;
(十五)鄭穎堯;
(十六)覃伯德;
(十七)梁少雄;
(十八)程嘉雯;
(十九)周成俊。
三、續任莫啓明委員為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任期三年。
四、委任下列人士分別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一)、(三)至(八)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一)譚惠芳─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代任人;
(二)蔡健龍─文化局局長代任人;
(三)林志劍─交通事務局局長代任人;
(四)陳美寶─環境保護局局長代任人;
(五)郭杰平─房屋局局長代任人;
(六)何泳禧─法務局局長代任人;
(七)程衛東─旅遊局局長代任人。
五、廢止第3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2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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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梁詠嫻為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委員。
二、委任廖子馨、蔣瀟玲為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委員。
三、以上兩款所指委員的任期為三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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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