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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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項及(十三)項,以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檢察院代表陳志揚替代許秋雲擔任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二、委任澳門戒毒康復協會代表吳穎琪及梁嘉賀為禁毒委員會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以分別替代原正選委員張力珩及原候補委員吳穎琪,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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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人員陳滿祥在澳門理工大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經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的規定訂定。
三、每月報酬以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澳門理工大學承擔。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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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科技大學代表朱健康為教育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原正選成員李行偉,以及鄺應華為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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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