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第四條(五)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余益銓為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江慧儀,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及成員的候補人:
(一) 經濟財政司代表米鵬;
(二) 保安司代表黃超文;
(三) 運輸工務司代表辜美玲;
(四) 旅遊局代表程衛東;
(五) 旅遊局代表司徒琳麗;
(六) 海關代表葉華釗;
(七) 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八) 勞工事務局代表陳元童;
(九)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邱潤華;
(十) 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謝永強;
(十一)民航局代表潘華健;
(十二)消費者委員會代表梁碧珊;
(十三)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麥黃麗薇;
(十四)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翁月容,候補人劉杰如;
(十五)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梁小彬,候補人李旋超;
(十六)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俊隆,候補人胡惠芳;
(十七)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吳立新,候補人馬詩駱;
(十八)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源君毅,候補人黃則堅;
(十九)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陳新杰;
(二十)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陳滿鋒,候補人吳景松;
(二十一) 林志成;
(二十二)鄒文瑜;
(二十三) 廖頴琦。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及成員的候補人:
(一) 社會文化司代表黃有力;
(二) 澳門旅遊大學代表呂劍英;
(三) 市政署代表譚惠芳;
(四) 澳門酒店協會代表鍾友雄,候補人鍾科政;
(五) 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譚炳光,候補人張文紹;
(六) 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鄧嘉敏,候補人李苑儀;
(七) 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何家慶,候補人李瑞娜;
(八) 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馮靄紅,候補人胡芷菱;
(九) 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詠澄,候補人凌詠雅;
(十)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盧德忠,候補人洪于德;
(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馮穎茜,候補人林敬湘;
(十二)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梁美玲,候補人陳逸;
(十三)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陳幗鳳,候補人黃婉紅;
(十四)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黃英傑,候補人梁綽立;
(十五)尤穎;
(十六)何超鳳;
(十七)陸連金;
(十八)盧敬恆;
(十九)上款(十三)項所指成員的候補人林之瓏;
(二十)上款(十九)項所指成員的候補人劉武偉。
三、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