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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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漢樺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替代原正選成員吳鎮庭,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四月五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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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十三-A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胡俊偉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評審委員會委員,朱煥偉為其代任人,以分別替代原委員黃超法及原代任人胡俊偉,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四月五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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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