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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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譚致寧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任期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二、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一)張海鴻;
(二)蔡炳祥;
(三)邱潤華;
(四)郭忠漢;
(五)馮嘉林;
(六)莫志偉。
三、第一款及上款(二)項至(四)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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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以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附表所載的十四名公務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下稱“執委會”)的工作機構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上款所指的人員的每月報酬相等於附表所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政府的官職或原職位的報酬及特別補助之總和。
三、上款所指的每月報酬,以及按附表所載的澳門特區政府的官職或原職位的報酬中屬薪俸的部分而計算的、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部門本身設有的退休保障制度或其受約束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原部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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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者)
| 姓名 | 原部門 | 執委會工作機構的職務 | 每月報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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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等於澳門特區政府的官職或原職位的報酬 | 相等於公職薪俸表內的下列薪俸點的特別補助 | |||
| 連信森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副處長 | 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二所指的處長 | 二百點 |
| 李俊傑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副處長 | 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二所指的處長 | 二百點 |
| 余穎麟 | 公共建設局 | 副處長 | 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二所指的處長 | 二百點 |
| 張惠珠 | 澳門基金會 | 副處長 | 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二所指的處長 | 二百點 |
| 文建冲 | 市政署 | 副處長 | 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二所指的處長 | 二百點 |
| 楊嘉輝 | 法務局 | 高級行政專員 | 原職位 | 一百五十點 |
| 鄧煜敏 | 統計暨普查局 | 高級行政專員 | 原職位 | 一百五十點 |
| 陳嘉源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高級行政專員 | 原職位 | 一百五十點 |
| 王盛鑫 | 旅遊局 | 高級行政專員 | 原職位 | 一百五十點 |
| 鄧兆聰 | 行政公職局 | 高級行政專員 | 原職位 | 一百五十點 |
| 陳澤彤 | 市政署 | 高級行政專員 | 原職位 | 一百五十點 |
| 黃建瑩 | 市政署 | 高級行政專員 | 原職位 | 一百五十點 |
| 溫智逸 | 交通事務局 | 高級行政專員 | 原職位 | 一百五十點 |
| 朱佩雯 | 勞工事務局 | 高級行政專員 | 原職位 | 一百五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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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項,以及《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嘉佑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六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舉行翌日起至二零二七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之日結束。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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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