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6

刊登日期:

2026.4.1

版數:

12

  • 終止統計暨普查局一名人員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92/2024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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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統計暨普查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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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終止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羅健儀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4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6

    刊登日期:

    2026.4.1

    版數:

    12-13

    • 授權財政局副局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的適用規定而作出若干行為。
    相關法規 :
  • 第1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澳門簽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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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經濟及財政 - 國際法 - 其他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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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第三條第一款(七)項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的適用規定,作出下列行為: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得及已繳稅項的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內地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內地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五)執行相互協商程序。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4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26

    刊登日期:

    2026.4.1

    版數:

    13-14

    • 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以便在執行有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安排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若干行為。
    相關法規 :
  • 第2/2025號行政命令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其作為行政長官的授權代表,按照並為適用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安排的規定作出若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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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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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在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下列行為: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得及已繳稅項的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另一方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另一方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五)執行相互協商程序。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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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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